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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 2020-11-27 16:10
  • 来源: 祁阳县人民政府
  • 作者:祁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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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2020)政国土字第713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我县征收位于黎家坪镇江边湾村、浯溪街道新埠头村、浯溪街道长流社区、潘市镇仙神村、潘市镇赤一村共1.2134公顷土地(具体位置以省政府批准红线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

祁阳县2019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地类和面积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

小计

耕地

林地

园地

其他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黎家坪镇

江边湾村

0.0668

0

0

0.0562

0

0

0

浯溪街道

新埠头村

0.0858

0.0024

0

0

0.0834

0

0

浯溪街道

长流社区

0.3680

0.0712

0.2892

0

0.0076

0

0

潘市镇仙神村

0.0080

0.0064

0

0

0.0022

0

0

潘市镇赤一村

0.6842

0.0453

0

0

0.1971

0.0518

0

合计

1.2134

0.5153

0.2892

0.0562

0.2903

0.0518

0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永政发〔2018〕10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祁政发〔2020〕8号)等文件执行,征地补偿区片以《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祁阳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祁政发〔2018〕14号)文件规定为准。 

四、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被征收人和其他权利人在此期间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当地村(社区)办公场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并相互转告。

(二)对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情形,将以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现场调查的信息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信息等资料作为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的依据。

(三)对于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等情形,一律不予补偿。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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