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祁阳县政府法律顾问聘请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
祁阳县政府法律顾问聘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建立以县司法局从事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为主,聘请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第三条 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聘请政府法律顾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司法局负责全县范围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本部门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履职保障,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应当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二)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法学副教授(或相当)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法律、法学硕士以上学位,在所从事的教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熟悉社情民意,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七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诚信执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或者五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专业能力较强,进行了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五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纪律惩戒;
(四)熟悉社情民意,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公众形象良好,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八条 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法学专家、律师中进行选聘。
第九条 县司法局具体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工作,县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法律顾问的聘请工作,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司法局或其他县政府所属部门公布拟聘请法律顾问的名额和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县司法局或其他县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提出申请;
(三)县司法局或其他县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初审,提出拟聘请人员名单;
(四)县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对拟聘人员进行审定;
(五)县政府授权县司法局与县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分别签订服务合同;县政府部门与本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分别签订服务合同,并在15日内将服务合同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为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为县政府或其所属部门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等提供法律意见书;
(二)为县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书;
(三)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协助审查合同;
(六)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书;
(七)协助预防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法律纠纷,协助处理涉法信访、突发公共事件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八)协助县政府进行普法培训、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九)参与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委托办事制度。政府法律顾问接到委托事项后主要通过起草和修改法律文书、参与合同谈判、个案咨询、委托代理等工作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根据工作需要,经聘请单位邀请或授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四)经聘请单位授权或同意,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五)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约定的工作报酬、待遇;
(六)其他为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三)未经聘请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聘请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如与聘请单位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从事其他有损政府或者部门利益和形象的活动。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请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有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活动或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书的;
(三)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纪律惩戒的;
(五)政府法律顾问年度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交流培训制度。县司法局适时组织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经验交流、专题培训或理论研究。
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县司法局和县政府其他所属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妥善保管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资料,并及时归档。工作档案包括:
(一)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材料;
(二)政府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的正式文本;
(三)法律(审查)意见及形成过程中的相关材料;
(四)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证据等案卷材料;
(五)政府法律顾问履职工作总结、工作建议;
(六)考评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年度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县司法局根据政府法律顾问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数量、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情况,对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年度服务质量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结果可以评为优秀:
(一)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或者省市被推荐的;
(二)为县政府或其所属部门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为法治政府建设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结果应当评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两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重大过错导致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在行政复议、诉讼、仲裁中败诉的;
(四)因重大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不合格情形。
第十九条 县司法局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政府法律顾问考评结果报告县政府。对年度考评结果被评为优秀、提供法律服务成绩显著,或者为县政府或其所属部门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县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在年度服务质量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家、律师,五年内不得再聘请其为政府法律顾问。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县司法局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造成县政府或其所属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项目指挥部或其他事业单位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在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后15日内将聘请合同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