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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并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管理的通告
  • 2020-10-09 10:08
  • 来源: 祁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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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杆、落叶、垃圾并加强秸杆综合利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的区域包括:(一)县城规划控制区;(二)全县19个镇的城镇规划区周围2公里以内区域;(三)交通干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区域;(四)各级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林地、草场、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等周围2公里以内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划定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违者由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火灾或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或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和指导工作,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秸秆腐熟还田(重金属严重超标地域除外)或制作有机肥、饲料、食用菌培养基等方式,做到对秸秆进行综合利用。对于尚未利用的秸秆,各镇(街道)及村(社区)要在本辖区内合理规划秸秆集中堆放场所,引导群众妥善、安全、有序堆放秸秆。

三、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各镇(街道)等相关单位要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在划定的禁止焚烧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违规行为,并做好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对于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的单位及责任人,县人民政府将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追责问责。

本通告自2020年3月16日起施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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