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调整制定的《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青苗及其他的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其征收补偿安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国家及省市对国防、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是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全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人民政府成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门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纪检监察、人社、民政、住建、公安、农业农村、房产、林业、审计、市场监管、税务、司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统称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国家征收的需要,支持和配合征收工作。
第五条 建立征收补偿安置款预存制度,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在征收工作实施前足额拨付到征收补偿安置机构或财政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处理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征收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制度,将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征收实施程序
第九条 征地方案报批前,县自然资源局应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公告。
《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征收补偿安置专门机构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由被征收人认可后签字;对于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确认的,征收补偿安置专门机构也可以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条 自《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新批宅基地或其他建设用地。
(三)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修(饰)。
(五)办理“农家乐”、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七)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八)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坟、修坟等。
(九)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征地方案获得批准后,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用途、范围、时间、地类和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醒目位置进行公告。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县自然资源局与征收补偿安置专门机构可将实地调查结果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二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公告并听取意见。被征收人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对申请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如果拟订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需修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征收补偿安置费应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涉及房屋征收的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执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领取征收补偿安置费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以被征收人的名义专户储存(公证提存)并书面告知。
第十三条 征收补偿安置费全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拒不领取征收补偿安置费、拒不腾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祁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执行,从征地补偿费中计提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四章 土地、青苗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祁政发〔2018〕14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征收专业菜地、专业渔池(塘)的补偿标准按同一片区的水田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青苗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地的青苗补偿费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3、4、5、6、7)。对于混栽(种)的经济作物,按其中主要作物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二)县城规划区内,对未违规抢种抢栽和未超常规超密度种植作物的土地,除正常标准补偿外,另按控规控违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稻田1万元/亩,旱土、菜地8000元/亩,山塘2000元/亩,荒山1500元/亩。对于在责任田里超常规超密度栽种的苗木,最高补偿不得超过2.5万元/亩。
(三)经林业、农业和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名贵花卉苗木基地,由征收补偿安置专门机构核实,给予搬迁移栽补助(详见附件8)。
第十七条 附属设施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其他设施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详见附件10)。
(二)被征地上需要迁移的坟墓,经核实后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详见附件9)。
(三)征收有合法批准用地手续的砂、预制、砖场、石材加工厂等,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详见附件11)。
需要迁移征地范围内的电力、通信、燃气、给排水等公共设施的,由用地单位与业主单位协商解决,已废弃或未利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经有关部门确认,灌溉水塘须重建的,按水塘正常水量支付15元/m³的还塘补助,原塘基的砖、石、混凝土护坡等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补偿,由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水渠、道路需要重建的,由用地单位恢复或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房屋合法性及安置人员资格认定
第十九条 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县人民政府组织征收补偿安置专门机构、自然资源、住建、公安、镇(街道)、村(社区)等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认定。
第二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记载的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一条 自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及面积认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的,按重置价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三)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四)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六)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书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以乡村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为准。
(七)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经审查被征收人具有村民建房资格,但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建房审批手续的,以乡村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面积进行认定并予以补偿,但应按补偿标准的5%扣除被征收房屋建设手续费。超出的部分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八)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对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的,无论是否分户、分家,均只对原合法批准或登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
因历史原因,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只能选择一处房屋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立户应经公安、民政等部门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在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中,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家庭常住成员达到法定婚龄的,原则上按婚姻状况(以结婚证为准)确定户数,也可根据家庭实际需要进行分户,但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之间不得分户。
(二)被征收人直系亲属达到法定婚龄或已结婚等符合分户条件,但因没有房屋产权而未能分户,经征收补偿安置专门机构审核认为符合分户条件的,在征收补偿安置时可按分户处理。
(三)离婚分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以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书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为依据,离婚双方方能各按一户享受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2.离婚证书载明的时间必须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前。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公安、住建、征收补偿安置专门机构及镇(街道)、村(社区)等对被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应安置人员资格按下列规定审定:
(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员;或者,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的后代。
(二)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籍但未纳入城市居民或城镇企、事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且被征收房屋为其唯一住宅用房。
(三)原籍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除外)、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四)婚嫁后户籍一直未迁出(外嫁女)或婚后户籍迁入女方户籍所在地(入赘)的,且该户在婚嫁地没有宅基地或住宅用房。
(五)依法收(领)养的子女,并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办理户籍入户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与被征收房屋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未享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空挂户籍等人员)。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含城镇居民)通过继承、祖遗等途径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祖遗等方式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合法房屋并在征收区域外另有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在历次征收中已安置的人员。
(四)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五)征地公告发布后、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前死亡的人员。
(六)正常婚嫁后已迁出户籍或户籍返迁原籍生活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纳入安置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应当安置人员资格认定,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日期为认定截止日。
第六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房屋被征收的,可按货币补偿安置、安置房安置、集中迁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四种方式进行安置。
第二十七条 征收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可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安置房安置、集中迁建等三种安置方式,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补偿安置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确定。
(一)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详见附件1)。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28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二)实行安置房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详见附件1)。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70㎡(含公摊面积)的成本价确定安置房面积。
3.安置房屋的选择,以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拆除房屋或者搬迁腾房的时间排序,作为选房的依据。
4.安置房成本(含土地成本、建安成本、水电路绿化配套等费用)由住建、物价、财政、项目业主等部门核定公布,被征收人按成本价格购买。成本价应考虑物价因素,每年调整一次。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住宅面积不足或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楼层和方位的价差按各楼盘确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及时结算差价。安置房的建设,由有关单位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安置房达到交房条件后,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相关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选房分房。
(三)实行集中迁建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家庭以3人(含3人以下的家庭)为单位组成基本户,每户安置两壕宅基地(每壕面积约80㎡),以3人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人增加半壕宅基地面积(约40㎡);安置宅基地面积超出整壕的而不足一壕部分(一般为半壕地)可按1000元/㎡的标准交纳基础设施费补足一壕地,也可放弃超出整壕的部分,按1000元/㎡给予补差。安置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所规定的用地面积。
项目业主负责安置地的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征地实施单位负责统一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安置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安置地上的房屋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建设”。
第二十八条 征收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实行集中迁建安置或分散迁建安置。安置用地由镇(街道)、村(社区)负责调整。
(一)实行集中迁建安置。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相关款项执行。
(二)实行分散迁建安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由被征收人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建设好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征收单位不再支付过渡费。分散迁建安置的宅基地、水、电、路、基础超深、新房审批等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400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符合安置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特困人群,房屋征收补偿费不足以购买人均50㎡安置房(建筑成本价)的,经本人申请,县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给予5万元/户的补贴。
征收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不予安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还有其他房屋的,不予安置。
已迁入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系无法迁回原籍,房屋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且他处无住房的,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经申请可获得政府按规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生产经营性企业的合法建(构)筑物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兴办生产、经营性企业,被征收人具有合法有效经营证照和依法纳税证明,且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30%的补偿(包括生产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运等其他一切费用);对因征收造成其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同类结构房屋价值10%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商品房和营业用具等自行处置,不再另行补偿,也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他安置。未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兴办企业的或无合法经营证照或证照过期失效的,不予补偿也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二)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作经营性用房的(如小卖部、理发店、诊所及从事其他小型生产经营活动),仍按原房屋性质予以补偿。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24%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等因搬运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少增加8%的补偿费,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
(三)依法批准的“农家乐”、畜禽养殖用房,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30%的补偿,不再另行支付装修及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也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他安置。
(四)征收学校、医院、寺庙、教堂、村委会等公益事业用房,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30%的补偿,用于解决物品搬运处置、人员过渡、重建地取得等费用。
(五)房屋征收涉及承租人搬迁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动员搬迁。营业或生产补偿应支付给承租人,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的,实行土地加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安置预留地。按征地面积的5%计算预留地面积,但最多不超过2亩。如按5%计算预留地面积超出2亩的,超出部分按双倍价格实行征收。本细则实施之前已给予预留地安置的,按本实施细则补充执行。
对“全征全拆”的村(社区),预留5亩集体土地给村(社区)集体,用于村级服务平台及附属设施建设或其他公益事业建设。
第三十二条 征收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定支付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4000元/户支付搬家费(标准为2000元/户/次,支付两次),并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1.2万元/户(标准为1000元/户/月,补偿12个月)。
(二)实行安置房安置、集中迁建或者分散迁安置的,按2000元/户/次支付两次搬家费(即4000元/户),并按1000元/户/月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对于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安置房安置补助24个月,需延长过渡期限的按标准的150%支付,提供现房安置的只补助6个月;集中迁建安置补助12个月,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未交付安置地的按原标准再补助12个月,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未交付安置地的按标准的150%支付;分散迁建安置补助12个月。
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不服从安排或自身原因造成超期过渡的,不得增加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及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开展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临时建筑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除外)。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再给予100元/㎡的奖励。未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未按期腾地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集中迁建安置方式的,除上述奖励外增加以下奖励:
(一)征收工作连动奖。为鼓励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同一村民小组的被征收人相互做工作,积极主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设立征收工作连动奖。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同一村民小组所有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地的,每户奖励2万元;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同一村民小组90%以上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地的,每户奖励1万元;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未按期搬迁腾地的,不予奖励。
(二)支持工作奖。对于支持工作在规定时限前腾空并拆除房屋的被征收户设立支持工作奖。在规定腾空并拆除房屋的时限内提前11天腾房交地的,给予被征收户2万/户的奖励;提前4—10天腾房交地的,给予被征收户1.5万元/户奖励;提前1—3天腾房交地的,给予被征收户1万元/户的奖励。在规定腾空并拆除房屋的时限后拆除的不予奖励。
(三)自觉控违奖。被征收人没有违法改建、扩建等不当增加补偿费行为的,给予每栋(户)自觉控违奖1万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明材料或冒名顶替骗取征收补偿安置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收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阻碍国家建设正常进行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征收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工作中违法违规操作,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三)违规审批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违规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违规办理户籍迁移、户籍转换或家庭分户(立户),违规核发或延续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违规批准土地、房屋流转或变更土地、房屋用途的。
(四)违规审批畜牧水产养殖、花卉苗木基地、“农家乐”及其他设施农业的。
(五)在土地和房屋丈量(测量)登记、房屋补偿面积认定、安置人口认定、家庭分户(立户)及相关补偿中弄虚作假、套取补偿安置费用,骗取、虚报、冒领、私分征收补偿资金,挪用、截留、克扣、拖欠征收补偿费用,擅自涂改征收档案资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有关术语解释。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县城规划区,范围为:北至前锋村,南至唐家岭村,东至黄土岭村,西至芹菜甸村,总面积约30.5平方公里。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屋征收应安置人员,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孙子(女)等,不包括暂住、寄住和投靠人员。其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依法纳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农村医保、失地农民社保等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员。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家庭。
(四)本实施细则所称合法正房,是指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用于居住和生活的房屋,不包括偏屋、杂屋等。
第三十七条 根据永政发〔2019〕4号文件精神,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县其他涉及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的,按通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施行。
附件:1.祁阳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
2.祁阳县征收集体土地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补偿标准
3.祁阳县征收集体土地水田、水塘、旱地及其它田地等补偿标准
4.祁阳县征收集体土地药材补偿标准
5.祁阳县征收集体土地果树、经济林类补偿标准
6.祁阳县征收集体土地成片用材林木、零星树木、竹类补偿标准
7.祁阳县征收集体土地零星花卉、苗木补偿标准
8.祁阳县征收集体土地苗圃搬迁移栽补助标准
9.祁阳县征收集体土地迁移坟墓补偿标准
10.祁阳县征收集体土地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11.祁阳县征收集体土地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标准
附件1
祁阳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
重置价补偿标准
房 屋 类 别 |
补偿价格(㎡/元) |
主要特征 |
|
钢 混 结 构 |
1600 |
1.桩基础或筏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米以上,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框架间均为24厘米眠墙填充。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琉璃饰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全装修房、室)。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
|
砖 混 结 构 |
一等 |
1350 |
1.桩基础或深度在2.5米以上的砼现浇基础,承台或圈梁结构。 2.全部为眠墙、水泥或混合砂浆砌筑,现浇楼梯、客厅、厨房、卫生间地面和圈梁、过梁、挑梁、砼柱、天沟,有隔热屋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米以上。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琉璃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全装修房、室)。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
二等 |
1250 |
1.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圈梁、部分构造柱,厨房、厕所楼面、楼梯、天沟均现浇,其他楼面预制板,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坡型隔热屋。 2.全部为眠墙、混合砂浆砌筑,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米以上。 3.外墙全粉饰,部分贴外墙,有琉璃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实木地面。 5.木制或石膏角线、木制或其他材料墙裙,部分固定壁柜、部分门、窗套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部分木制门、窗带纱。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
|
砖 混 结 构 |
三等 |
1150 |
1.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钢筋砼预制楼面、屋面、楼梯、天沟、有柱檐廊,屋面上部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3米以上。 2.24厘米眠墙,部分斗砖。 3.外墙部分粉饰,内墙粉刷涂料罩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水泥或其他饰面材料。 5.木制或石膏线、有固定壁柜、部分墙裙、门套、木制门、窗带纱,普通防盗门、窗,部分铝合金窗。 6.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
砖木 结构 |
一等 |
900 |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空斗砖墙,部分眠墙,有圈梁、过梁、砖柱结构,天沟、隔热层。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 3.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材贴面,外墙有部分粉饰或瓷砖贴面。 4.普通内墙面、顶棚装饰、木制门、窗带纱。防盗网,部分铝合金窗。 5.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
二等 |
850 |
1.标准砖石基础,24厘米斗墙和部分眠墙,瓦屋面,有砖柱结构,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部分瓷砖,外墙有粉饰。 3.普通内墙面、木制门、窗带纱,有防盗网。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
|
三等 |
800 |
1.木柱屋梁,半土、半砖、木板墙或填充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2.8米。油漆木制门窗,室内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2.空斗砖墙或土砖、土筑墙,有隔热层。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 3.室内地面为水泥,外墙为清水墙,门、窗齐全,带纱,室内全粉饰,带防盗网。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
|
土木 结构 |
一等 |
700 |
1.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门、窗齐全,带纱,室内全粉饰。 3.室内水、电、卫生间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
二等 |
650 |
1.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 3.简单的水、电设备。 |
|
三等 |
600 |
1.无独立山墙,24厘米斗墙或12厘米墙,檐口高度2.2米以上。 2.各类材料砌筑墙体,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材料、屋面完整。 3.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
|
简易 结构 |
一等 |
350 |
1.基础深度0.5米,12厘米墙或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米以上。 2.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3.木板平房、砖坯房。 |
二等 |
300 |
砖木柱、简易门窗、石棉瓦、杉皮壳、油毛毡等房。 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
|
三等 |
150 |
盖石棉瓦、油毛毡、杉皮壳的厕所、牛栏、猪栏及厂棚等。 |
|
说明:1.结构标准符合等级要求,但装饰标准有二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2.装饰标准符合类别等级,但结构标准有一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3.本补偿标准含室内外装饰、装修。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5.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价增减1%。 6.房屋装(修)饰补偿每增减一项增减10—20元/㎡。 |
附件2
祁阳县征收集体土地
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 种类 |
类别 |
青苗 补偿费 |
备 注 |
专 业 菜 地 |
一 |
7000 |
1.专业菜地,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范围内常年耕种并有相关配套设施的蔬菜基地(蔬菜基地范围以外种植的蔬菜不按此标准补偿)。 2.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蔬菜村,只有批复文件、一年内承包农户未种植蔬菜的,按实际种植农作物补偿青苗费。抛荒或未耕种的不予补偿。 3.一类菜地为土质肥沃,有灌溉设施、地势平坦、常年耕种的高产菜田或大棚菜地;二类菜地为土质肥沃,自流灌溉,常年耕种的菜田、平土或梯耕菜地。 |
二 |
6000 |
||
专 业 鱼 塘 |
一 |
5000 |
1.专业鱼(池)塘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水产养殖使用证、自动排灌、不承担灌溉任务的精养鱼(池)塘,视产量和排灌充氧设施分一、二类。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精养鱼塘不按此标准补偿。 2.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专业水产养殖证的鱼(池)塘,实施征地时未养殖的,按一般水(池)塘补偿。 3.鳖、龟、蛙、虾、蟹等特种养殖一般按补偿标准的120%—150%补偿。 |
二 |
4000 |
附件3
祁阳县征收集体土地
水田、水塘、旱地及其它田地等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类 ⠥諼/span> |
补偿金额 |
备 ⠂輯span> |
|||
水田 |
2800 |
在插秧前已投成本的,按此标准的25%补偿;插秧后按此标准的60%补偿;接近成熟但不能收获的按此标准的80%补偿;可以收获或已收获的,不予补偿。 |
|||
水(鱼、山)塘 |
2800 |
成鱼按本标准补偿,鱼苗、鱼种提高20%补偿。未进行二次改造的自然水面,按鱼塘补偿标准的80%补偿;土地使用前未养鱼、干涸、废弃的水塘、山塘,不予补偿。兼养鱼的水库按此标准的40%补偿。不符合专业鱼塘的鳖、龟、蛙、虾、蟹等特种养殖,按此标准的120—150%补偿。 |
|||
旱 ⠥찼/span> |
2000 |
作物生产期半年以内的,按50%补偿;半年以上的,按此标准补偿,土地征收时地上已无农作物的,不予补偿。 |
|||
藕田(塘) 荸荠田 |
3000 |
栽种前已投入成本按此标准的50%补偿,栽种后按此标准补偿,藕、鱼套种、套养的只能任选其一。 |
|||
草莓田 |
育苗期 |
初产期 |
盛产期 |
衰老期 |
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一年已种植的 |
6000 |
8000 |
12000 |
6000 |
附件4
祁阳县征收集体土地药材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名 称 |
第一期 |
第二期 |
第三期 |
下种到苗出土期 |
生长管理期 |
接近收获期 |
|
半夏 |
3300 |
4900 |
6500 |
前胡 |
1200 |
1600 |
2000 |
白术 |
3300 |
4700 |
6500 |
黄柏 |
1700 |
2100 |
2700 |
荆芥 |
1500 |
1900 |
2300 |
桔梗 |
1700 |
2100 |
2800 |
南沙参 |
1100 |
1400 |
1800 |
白花蛇舌草 |
1100 |
1400 |
1800 |
栀子 |
700 |
1000 |
1300 |
川牛膝 |
1900 |
3200 |
4700 |
百合 |
4300 |
5800 |
7500 |
金银花 |
1200 |
1700 |
2200 |
玉竹 |
4300 |
5800 |
7500 |
黄花 |
1100 |
1400 |
1800 |
说明 |
1.成片种植的药材,区分不同的生长期予以补偿。 2.其他普通药材按1200—2200元/亩补偿,名贵药材(销售价格等于或高于白术、半夏价格的药材),按2800—5200元/亩补偿。 |
附件5
祁阳县征收集体土地果树、经济林类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名称 |
苗期 |
初产期 |
盛果期 |
衰老期 |
||
脐橙 |
15 |
70—90 |
110—130 |
90 |
||
柑桔 |
10 |
|||||
梨、桃、李、梅、 枇杷、石榴 |
10 |
|||||
柚、板栗、核桃 |
10 |
|||||
酸枣、臭柑 |
10 |
60—80 |
90—110 |
70 |
||
枣、柿、山楂 |
10 |
|||||
葡萄 |
(零星种植的) |
10 |
50 |
90—120 |
70 |
|
(专业园) |
40 |
60 |
100—130 |
80 |
||
油 茶 |
20 |
70—90 |
130—160 |
100—120 |
||
油 桐 |
20 |
|||||
说明 |
1.成片脐橙园地按80—110株/亩计算;成片桔园园地按80—110株/亩计算;成片葡萄园地按170—250株/亩计算;其它成片果树类园地按80—110株/亩计算。成片油茶、油桐树按90—110株/亩计算。超出部分按同类品种册类期的10%补偿。2.经省级农业部门批准的优质果树经济林基地,可适当提高标准,但最多不超过20%。3.各类林、果木的合理栽种密度由林业、农业和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认定。4.其他水果参照梨、桃标准进行补偿。 |
附件6
祁阳县征收集体土地
成片用材林木、零星树木、竹类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
苗高(幼树) |
胸径(成树) |
||||
|
0.6米 以下 |
0.6—2米 |
2米以上 |
20—30公分 |
30—40公分 |
40公分 以上 |
杉、柏、松、 梓、香椿 |
5 |
10 |
20 |
40 |
50 |
60 |
桐、苦楝、杂树 |
5 |
10 |
20 |
40 |
50 |
60 |
樟树、玉兰 |
5 |
15 |
30 |
100 |
200 |
300 |
桂花树 |
5 |
15 |
40 |
150 |
250 |
400 |
楠木 |
10 |
30 |
80 |
250 |
450 |
750 |
植树造林 |
一年内不按苗高补偿,每亩补偿造林费3000元 |
|||||
灌木林 |
1500元/亩 |
|||||
楠竹 |
2000元/亩 |
|||||
水竹、丛竹 |
1500元/亩 |
|||||
成片林地 |
3500元/亩(按标准密度达到60%以上的) |
|||||
绿化草地 |
3000元/亩 |
|||||
说明:1.零星树木按此标准补偿;2.不影响建设的树木,应保留的风景林,按此标准的200%—400%补偿;3.胸径、胸围按树根部以上1.5米处计算;4.此补偿费含育林费和砍运费。 |
附件7
祁阳县征收集体土地零星花卉、苗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丛
序号 |
项目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金额 (元) |
说 明 |
|
高度(米) |
冠幅(米) |
|
|
|
||
1 |
茉莉 木槿 |
0.5 |
|
株 |
5 |
高度1米以上,每增高30厘米,另补偿20元。 |
1 |
|
株 |
20 |
|||
2 |
迎春花 山茶花 |
一年生 |
|
株 |
5 |
冠径1.5米以上,每增大50厘米,另补偿20元。 |
|
0.8 |
株 |
20 |
|||
|
1.5 |
株 |
45 |
|||
3 |
黄杨 夹竹桃 |
一年生 |
|
丛 |
5 |
4年以上生30元/丛。 |
二年生 |
|
丛 |
10 |
|||
三年生 |
|
丛 |
20 |
|||
4 |
栀子花 七里香 |
|
0.4 |
株 |
5 |
冠幅1米以上,每增大10厘米,另补偿20元。 |
|
0.7 |
株 |
10 |
|||
|
1 |
株 |
20 |
|||
5 |
芭蕉 美人蕉 |
小 |
|
丛 |
5 |
|
中 |
|
丛 |
8 |
|||
大 |
|
丛 |
10 |
|||
6 |
月季 玫瑰 杜鹃 |
一年生 |
|
株 |
5 |
4年以上30元/株。 |
二年生 |
|
株 |
10 |
|||
三年生 |
|
株 |
20 |
|||
7 |
木芙蓉 |
1 |
|
株 |
5 |
高度1.7米以上,每增高50厘米,另补偿20元。 |
1.4 |
|
株 |
10 |
|||
1.7 |
|
株 |
20 |
|||
8 |
葱兰 |
|
|
小丛 |
5 |
|
|
|
大丛 |
10 |
说明:1.表中未列的零星苗木、花卉,视其生长状况,参照以上标准补偿。
2.盆栽苗木花卉不予补偿。
附件8
祁阳县征收集体土地苗圃搬迁移栽补助标准
品种 |
规格 |
种植密度 (株/亩) |
补偿标准 (元/亩) |
备 ⠦㨼/span> |
|
地径(cm) |
高度 |
||||
各 种 苗 圃 |
|
1米以下 |
2000—3000 |
3000—3500 |
1.种植密度低于标准80%的按实际密度补偿。 2.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户自行解决,不另补偿。 3.搬迁费包括人工挖树、装车、运输、辅材等费用。 4.屋前屋后、山林地内生长多年的树木,不按此标准补偿。 5.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后30天确定搬迁季节,春、秋、冬季搬迁损耗按搬迁费增加5%,夏季搬迁损耗按搬迁费增加20%。 |
|
1米以上 |
700—1000 |
3500—4500 |
||
3—5 |
|
500—600 |
7000—8000 |
||
6—9 |
|
200—300 |
9000—13000 |
||
10—19 |
|
100—150 |
15000—18000 |
附件9
祁阳县征收集体土地迁移坟墓补偿标准
项目 |
类别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坟 |
无棺 |
冢 |
1500 |
|
有棺 |
冢 |
2500 |
||
碑 |
|
座 |
1000—1500 |
备注:1.用建筑材料修缮加固的坟墓,根据用材料类别计算补偿。
2.坟墓补偿以实际挖掘数为依据。在迁坟规定期限内迁移的,给予500元—1000元/坟的奖励。
3.委托建设单位迁移的补偿减少40%。
4.超过迁坟公告期限,逾期不迁的,由征收单位作深埋处理,不予补偿。
附件10
祁阳县征收集体土地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水 塔 类 |
沼气(水)池 |
m³ |
450 |
红砖砌体水泥抹面 |
550 |
混凝土 |
|||
水塔 |
m³ |
300 |
钢筋砼分布的正规水塔 |
|
化粪池 |
m³ |
40 |
土涵 |
|
55 |
三砂 |
|||
90 |
砖砌粉水泥 |
|||
水 井 类 |
砖 砌 井 |
米 |
300 |
1.按井深计算;2.包括井台、包括抽水设备及周围水泥地面;3.废弃的不予补偿。 |
石 砌 井 |
米 |
250 |
同上。 |
|
土 ⠂ 井 |
米 |
200 |
同上。 |
|
机钻井 (摇泵井) |
座 |
4000 |
1.同上;2.包括抽水设备。 |
|
道 路 类 |
砼道路 |
㎡ |
80 |
厚度不少于6cm,水泥抹平。 |
120 |
厚度达到15 cm以上。 |
|||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 (三合土)面 |
㎡ |
40 |
表面平整。 |
|
炒沙路 |
㎡ |
130 |
沥青层厚度不少于6cm,补偿含垫层。 |
|
晒 坪 类 |
沥青坪 |
㎡ |
130 |
沥青层厚度不少于6cm,补偿含垫层。 |
水泥坪 |
㎡ |
70 |
厚度不少于8cm,砖石垫层,水泥抹面。 |
|
三合土坪 |
㎡ |
40 |
厚度不少于8cm,三合灰捣制,表面抹光。 |
|
土坪 |
㎡ |
20 |
厚度不少于8cm。 |
祁阳县征收集体土地
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标准
项目 |
规格(单位) |
标准 (万元) |
备注 |
|
砂 石 场 |
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 |
200米以下的 (含200米) |
20 |
1.合法砂石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场地平整和搬迁等,所有费用包干补偿。 2.输送机传输皮带在200米以上的,每增加1米,增加补偿费360元。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200米以下 |
2.4 |
每个砂石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包干。 |
|
200—500(米) |
3.6 |
|||
500米以上 |
4.8 |
|||
预 制 场 |
设施 |
|
24 |
1.合法预制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池、机井,场地平整和搬迁等,所有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少于5亩、20厘米厚钢筋混凝土坪不少于3亩,以上两项面积任一项每减小0.5亩按该项补偿标准的10%递减。 3.水塔、生产成品搬迁不另外计算补偿。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个 |
5.4 |
每个预制场停产、停业补助费包干。 |
|
砖 场 |
轮窑 |
1门 |
11 |
1.合法砖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烟筒、机井、道路、护坡、硷坯坪,场地平整和搬迁等,所有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少于5亩,每减少0.5亩按该项补偿标准的10%递减。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1门 |
0.31 |
每个砖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轮窑的门数包干。 |
|
石材加工、生产、销售企业 |
1.机械搬迁费(含拆装运损调试费用),按机械评估价值的10%计算。 2.石材搬迁费(含搬迁过程中所有费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130元/吨计算。 3.石材搬迁损耗,普通石材按评估价值的5%计算。 4.停产停业损失,参照房屋征收中停产停业损失标准,按石材评估价值的每月7%计算,停产停业月数按6个月计算。 |
说明:合法砂石场、预制场、砖场是指经过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应急等职能部门行政许可,并依法缴纳了国家税收;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后,未经行政许可产生的砂石场、预制场、砖场等经营场所不予补偿。
各类房屋计算说明
1.各类房屋标准层高规定:砖混及砖木结构房屋为平房3.2米,楼房3米;土木结构房屋为平房3.2米,楼房为2.8米;简易结构房屋为2.2—2.6米。房屋层高增加的,按增加因素处理。
2.各类房屋的划等,主要以墙体、梁柱承重、屋面、楼面、天沟、地面等主要结构来确定,凡与结构内容不同者,按增减因素处理。
3.房屋一律以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房屋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包括出檐出梢。有柱檐廊,按柱中心连线计算;无柱的挑廊、挑阳台(未封闭),按其投影面积的50%计算;层高在2.2米(不含2.2米)以下,不计算建筑面积。
地下室(夹层)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计算全面积,1.2—2.2米以内(不含2.2米)计算一半面积。框架现浇结构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大于2.1米以上的计算全面积,2.1米以内(不含2.1米)的计算一半面积,1.2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4.房屋层高的测定方法:平房以室内地面至落水檐口高度为准;前后檐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计算。楼房以室内地面至屋顶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层数计算。
5.征收补偿标准已包括房屋基础、主体、排水明暗沟、散水、天沟、雨外墙、踏步、水、电及材料运输等全部补偿。
6.砖混结构的房屋隔热层按平均高度计算,0.5米以下(含0.5米)的不计算补偿。隔热层高度超过0.5米的,每超过0.1米按隔热层的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元,补偿高度最高不超过2.2米,超过2.2米的按加层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