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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域捕捞管理并实行禁捕措施的通告
  • 2020-10-10 11:08
  • 来源: 祁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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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加快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19〕86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水域捕捞管理并实行禁捕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全省部署及有关文件精神,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为县域内湘江河段及各级支流天然水域禁捕期,禁捕期4个月。

二、自2020年7月1日零时起,严禁在祁阳县湘江流域重点水域对天然渔业资源进行生产性捕捞,禁捕期暂定10年。祁阳县湘江流域重点水域范围为:湘江干流茅竹镇滴水村至黄泥塘镇九洲村河段水域,以及湘江主要支流祁水、白水、清江河段。

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违反上述禁捕规定擅自从事捕捞。禁捕期间,因特定资源利用、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须按程序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认真开展日常巡查,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执法工作。

五、对于违反禁捕规定并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伤害执法人员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并积极参与举报。如发现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0746—3276531,公安部门:110)

特此通告。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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