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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2020-10-09 09:59
  • 来源: 祁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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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持续稳定,中央、省、市先后作出决策部署,并出台了若干政策措施。其中,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湘政发〔2018〕30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永州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三条措施》(永政发〔2019〕2号)。为全面落实省市若干措施,经县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县实际,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省市若干措施

《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湘政发〔2018〕30号)、《永州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三条措施》(永政发〔2019〕2号)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已分别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全社会公布。对于省市制定的若干措施,由县人社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负责抓好贯彻落实,并在全县范围内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祁阳县配套措施

我县配套措施,包括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研究确定的具体措施和省市涉及我县实际情况的重点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落实风险分担机制,扩大融资担保业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进一步做好企业减税降费工作,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减负10%的目标。(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政府金融办、县税务局、人民银行祁阳县支行、国网祁阳县供电公司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加强创业引导。对依法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创企业、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个体工商户带动就业2人、初创企业与合作社带动就业5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发放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以支持创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实施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每年重点支持10个优质初创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10个优质初创个体工商户(含家庭农场、农家乐)、5个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镇(街道)、10个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社区(村),给予优质初创企业、镇(街道)4万元奖补,给予初创个体工商户、社区(村)2万元奖补。具体评选奖励办法按照湘人社发〔2015〕83号、湘人社发〔2015〕84号文件执行。每年开展一次创新创业大赛和创业带动就业典型创意活动,给予一等奖0.5万元、二等奖0.3万元、三等奖0.1万元奖励。每年向省市推荐一批优质初创企业、优质初创个体工商户,参与“双百资助工程”评选。(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

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遵循“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培育特色、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县人社局牵头组织与祁阳经济开发区对接合作,打造为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青年创业者等重点群体服务的创业孵化载体,积极吸纳失业人员入场自主创业。积极申报市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结合开展第三批返乡创业国家级试点县建设申报返乡农民工技能培训实训基地。积极推进“扶贫车间”下乡村,按照湘人社发〔2018〕75号文件精神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祁阳经济开发区、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等)

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可纳入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可提高到15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创业人数,每人最高15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全额贴息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机构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奖补,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费按省相关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祁阳县分行)

(三)加强培训稳定就业

加强重点群体技能培训。2020年12月31日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可免费参加县人社局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按每天2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办法按湘人社发〔2018〕78号文件执行。县职业中专、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按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再给予每人每天20元的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再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等)

加强贫困劳动力能力提升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依托职业学校、定点培训机构、扶贫基地等培训力量,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培训意向的贫困户开展“1+1+1”培训,力争每个贫困户至少有1人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并掌握一项脱贫技能。分类预测用工需求,合理制定培训计划,根据市场需要,会同各培训机构开展各类餐饮服务培训、汽车驾驶技能培训以及保姆、月嫂、育婴员等家政服务培训。同时,开展贫困家庭“两后生”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开展以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大学生村官、农村留守妇女、返乡创业成功人士、巾帼致富带头人、农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负责人等为主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扶贫办等)

强化产业技能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围绕祁阳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等新兴产业链,按计划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按规定向签订协议的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办法按人社部发〔2018〕66号文件执行。将我县重点发展产业相关工种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畴。鼓励和引导县职业中专开设一批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紧缺急需的相关专业,并开展相关职业培训,按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县职业中专在校生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等)

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在职职工参加由具有办学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组织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新晋为高级技师的,除享受培训补贴外,另按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按预算级次相应从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永州工匠”评选活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

(四)聚焦重点帮扶就业

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2019年1月1日起,实施3年青年见习计划,扩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规模。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由6—12个月调整为3—12个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高于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2019年1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服务工作。(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等)

扶持贫困劳动力就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转移到本县以外就业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到贫困村投资兴业,建立扶贫车间,对被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在建设和经营中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办法按湘人社发〔2017〕58号、湘人社发〔2018〕75号文件执行。(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扶贫办等)

(五)提升能力服务就业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镇(街道)要有明确的人员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推动公共服务向下延伸。实施基层平台提升计划,到2023年全面完成基层平台标准化建设。完善全县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打造“祁阳就业地图”,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数字化、智能化。利用好“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完善动态管理台账,进一步发挥农村劳务经纪人在为贫困劳动力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信息推荐等方面作用,精准采集贫困劳动力资源数据信息,推动信息化、智能化人岗匹配,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及时享受“311”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各镇和街道等)

做好重点企业用工服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方式,积极为县内重点用工企业提供招工服务。鼓励用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奖补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有合法资质的县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扩大企业用工招聘范围,定期组织祁阳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外出招聘引才。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经费用于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多元化、专业化、特色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

(六)落实责任促进就业

强化行政主体责任。结合机构改革,及时调整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本辖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积极制定促进就业的措施,开展更多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要积极宣传政策,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镇、街道等)

强化考核激励。将就业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和绩效评估。对就业创业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镇(街道)和县直单位,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镇、街道等)

其他措施按省市文件执行,并参照确定责任单位。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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