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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采石(砂)取土场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 2019-03-14 15:24
  • 来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作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祁政办函〔2018〕7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祁阳县采石(砂)取土场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祁阳县采石(砂)取土场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为加强我县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的审批管理,合理规划布局,确保有序开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社会,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遵循自然规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二是生态优先,先急后缓;三是谁开采、谁治理、谁恢复。

三、规划依据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湖南省林业厅关于严格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湘林资〔2017〕34号)、《永州市祁阳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永州市祁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编制本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采石(砂)场、取土场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按照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林地原则,优先选择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劣质林地;

(二)不得使用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县、世界自然遗产地;

(三)不得使用省级以上公益林地;

(四)不得使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

(五)不得使用铁路、县级以上公路两侧以及大江大河水库周围可视范围内的林地;

(六)不得使用位于易发生坍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生态地质灾害预警点的林地;

(七)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道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砂)取土场,其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以上(含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八)第(七)款以外的其他采石(砂)取土场只能使用符合上述要求的Ⅳ级保护林地。

五、规划年度及实施计划

(一)规划年度:2018—2020年;

(二)实施计划(详见附件)。

六、规范采石(砂)取土场行为

对采石(砂)取土场的新场建设,县住建、水利、林业、环保、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在项目选址上要遵循上述基本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意见,充分论证,办理好相关证件后才能开工建设。对旧场改建项目要加强指导,该整改则整改、该搬迁则搬迁,该关停则关停。各级各部门要形成合力,完成各类采石(砂)取土场项目的建设工作。

七、建立监督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对社会反映强烈、矛盾比较突出的采石(砂)取土场项目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做到及时发现,限期整改。多次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停工。

八、制定恢复方案

用地单位要认真制定采石(砂)取土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严格把落实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贯穿项目实施全过程,在使用后要清除地面设施,表面硬化层,回填表土,1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进行复绿,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地恢复(治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开采一块,治理一块,恢复一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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