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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创新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8-10-31 14:59
  • 来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作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祁政办函〔2018〕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祁阳县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创新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9日

 

 

祁阳县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创新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促进我县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祁阳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祁阳县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美丽乡村“一拆二改三种四清洁”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祁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全面激发农村发展活力,释放农村“沉睡资产”,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创新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壮大集体经济组织,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性权利,助推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全面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谱写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新篇章。

二、基本原则

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综合考虑生产、生活以及农民的适应能力和接受能力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因势利导、积极鼓励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切实维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使农村居民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依法强制退出原则。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占用的宅基地,依法强制退出。

(三)科学利用原则。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应当按照“宜耕则耕、宜种则种、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方式合理利用,并优先复垦为耕地。

(四)统筹推进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易地扶贫搬迁、水库移民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统筹协调、有序推进。

三、实施主体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外有条件的区域,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实施。在城镇规划区内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应将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开发建设。

四、退出类型及方式

(一)村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的,依照《祁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实施。

(二)农村宅基地单户退出的,采取无偿、有偿两种方式退出。

1.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实行无偿退出:

(1)“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继承之外未经批准在农村占用和使用的农村宅基地;

(3)原有宅基地上建筑物已倒塌满2年的;

(4)临时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期满的;

(5)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的;

(6)其他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并经镇(街道)审核同意无偿退出的。

2.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退出:

(1)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其他合法来源手续的;

(2)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的;

(3)因继承或经依法批准的其他方式在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自愿全部退出的;

(4)其他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并经镇(街道)审核同意有偿退出的。

五、有偿退出补偿标准及奖励

(一)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钢混结构3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50元/平方米。

(二)宅基地退出补偿:已确权登记发证且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在退出协议约定期限移交土地的,另按房屋补偿费的10%给予奖励。

以上补偿及奖励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六、退出程序

(一)宅基地自愿退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申请审批表;

(2)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3)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全部退出宅基地不再申请宅基地的,还应当提交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承诺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明确意见。

3.镇(街道)组织实地核查。镇(街道)组织国土资源所、规划站等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对拟退出的宅基地进行权属确认、现状调查、面积勘测等核查工作。对符合规定的,在宅基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公示期为7日。

4.签订退出协议。经批准后,申请人与宅基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同时将退出宅基地的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等权属资料原件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交镇(街道)。

5.宅基地退出户按照协议在约定期限内腾出现有房屋,并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处置验收。所在镇(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验收合格后,向腾退户发放房屋处置验收合格单,登记造册,完善包括影像资料在内的各项原始材料,整理归档备查。

6.宅基地退出户凭《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房屋处置验收合格单、《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承诺书》等材料,到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补偿及奖励资金。

7.镇(街道)应当组织对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进行认定,对于需要拆除的,统一组织拆除,并由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手续;对于需要保护的古村落、古民居等,能体现民俗文化特色的建筑和住宅,以及其他具有保留意义的建(构)筑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综合利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二)对宅基地应无偿退出而不退出的,将依法依规按程序强制退出。

七、退后利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有偿回购、集中改造、受托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空闲房屋和农村宅基地,退出后的土地,可直接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和建设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设施;或通过土地整治后,形成增减挂钩计划指标,用于产业项目开发,助推乡村振兴。禁止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农村宅基地退出后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盘活利用:

(一)整治复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布局优化、用地节约集约”原则,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和农村土地全域整治规划,有序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二)产业开发。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已退出的农村宅基地进行产业开发。

1.支持自办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退出的农村宅基地用于自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项目,推进乡村休闲旅游等产业发展;建设道路、供水设施、停车场、厕所、垃圾污水处理、游客综合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等公益事业。

2.鼓励租赁、委托经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将退出的农村宅基地以一定期限租赁给其他单位、个人兴办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实体企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0年,租金标准和收取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投资方约定,租赁期满后,地上附着物依合同约定处理。使用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在保留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农户可将自有合法的空闲房屋和宅基地委托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租赁、经营。

3.支持合作联营。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收回的农村宅基地以一定年限与社会资本、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合作联营。合作联营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支持传统村落整体性保护利用,在完成村民易地安置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购农户所有的民宅、祠堂、纪念堂、宗族大(祖)屋等历史建筑,连同村集体享有的其他经济和历史文化资源,形成集中连片的旅游资源,以整体出租、合作开发等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共同发展乡村旅游业及其配套服务业。对利用宅基地退出兴办乡村旅游、文化创意、健康养老、农事体验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实体企业的,其前三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县财政将按年度予以全额奖励。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祁阳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宅基地退出的政策研究、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落实、检查验收等工作。县监察、农业、财政、人社、发改、公安、国土资源、住建、林业、民政、教育、卫计、金融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予以支持配合。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的组织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筹措资金以保障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县财政据实安排工作经费。

(二)大力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和县直相关单位通过会议、发放资料、网络、电视、微信、标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退出的重大意义和法律法规政策,积极营造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协调配合。各镇(街道)和县直相关单位要认真研究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主动应对。

(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强督查督办,强化年终考核问责,建立互查、抽验、核查机制,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违法违规获得资金补偿或擅自截留、挪用、侵占补偿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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