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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祁阳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8-06-04 08:07
  • 来源: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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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发〔201753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祁阳县肇事肇祸等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委、县残联、县综治办等单位拟订《祁阳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0

 

祁阳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

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县民政局 县卫计委 县残联 县综治办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简称患者)监护工作,强化重点人群服务管理,推进平安祁阳建设,根据湖南省综治办、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等《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奖励政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综治办〔201612号)和市综治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永州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永综治办〔2016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庭履行义务、全社会参与”的原则,有机整合现有政策及各方资源,实现救治救助管理与监护工作有效衔接,对患者做到“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应助尽助”,有效减轻患者及家庭负担,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

第三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及按照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报告的其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为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在档管理,具有本县户籍、在本县辖区内居住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公安机关认定既往有过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行为危险的;危险性评估在三级及以上的;镇(街道)认定有可能发生肇事肇祸行为危险的。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监护人是指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监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助等监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的定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无法定监护人的,由村(社区)落实专人监护。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的,应及时变更、落实新的监护人。监护人确定及变更后均须报镇(街道)综治办、派出所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确定的监护人不作为主张其他监护权利的依据。

第二章  监护人的监护管理责任

第七条  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

第八条  为被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或自行购药,遵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其申请并督促定期参加康复活动。

第九条  配合基层精防专干开展社区随访、管理等工作;每日观察并记录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

第十条  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立即报告派出所、社区个案管理小组;被监护人发生病情波动时,监护人立即告知基层精防专干,并根据病情评估结果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被监护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监护人立即向派出所报告,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处置,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一条  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

第三章  监护奖励

第十二条  监护管理奖励实施按月考核、年度结算。对监护责任,本年度内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每年底由村(社区)组织监护人领取,由镇(街道)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  每监护一名患者的监护管理奖励标准为每月200元,每个患者的监护人只有1名,每个监护人监护患者人数不超过5名,发放数额按监护人实际履行职责的月数计算。

第十四条  监护管理奖励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支付,列入县财政预算。县综治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奖励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县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下月起监护管理奖励不予发放:被监护人户籍或者居住地迁出本县的;被监护人死亡;监护人丧失履行能力。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整个年度监护管理奖励不予发放:监护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责任;被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月监护管理奖励不予发放:被监护人住院治疗期间;被监护人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期间;被监护人失踪或者下落不明期间。

第四章 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  县综治办负责将救治救助监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县乡村三级综治中心组织协调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

第十九条  县公安局负责排查辖区内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掌握患者的动态信息;将新排查出的患者信息通报给县综治、卫计等部门;推动监护责任落实,严格监护奖励事实认定;依法及时处置肇事肇祸案(事)件。

第二十条  县卫计委负责在本系统内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精防机构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组织宣讲本办法,教育指导监护人履行监护管理责任;做好对疑似患者的诊断复核和确诊登记在册患者的随访管理;及时认定患者危险性评估等级;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制定奖励预算和发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政局负责明确资金预算程序及拨付流程,对基层在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等方面进行指导;完善监护奖励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民政局负责为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落实低保或特困供养等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做好流浪乞讨患者的救助及送回原籍等相关工作;对因监护人家庭贫困、无力抚养而拒不领回的,以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查清原籍和监护人的患者依据相关政策予以救助。

第二十三条  县残联应根据本县的条件和患者的康复需求,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负责加强对辖区内患者的服务管理,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履行监护奖励资金监管责任,按月考核,年度及时足额发放奖励资金;为患者救治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做好发动宣传,并推动有关政策落实。

第五章  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涉及监护管理奖励认定和发放工作的相关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时足额计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控,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监护管理奖励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涉及资金。

第二十七条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畅通政府、医院、村(社区)、家庭的信息共享渠道,建立监护人、村(社区)、医生、政府对被监护人的全流程监管机制,健全监护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因工作不重视、监护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患者实施暴力行为、发生重大案(事)件的村(社区)、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委,县残联、县综治办根据单位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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