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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河道采砂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8-06-04 08:13
  • 来源: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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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函〔201788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河道采砂

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全县河道采砂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2

 

 

 

 

 

 

全县河道采砂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湘江流域保护和管理,确保全县河道采砂第二轮“三年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决定集中3个月时间开展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为使集中整治行动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意见》(湘办〔201713号)、《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湘政发〔201711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797号),全面推行河长制和湘江保护,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推进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

二、整治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促进出让工作规范,河道采砂有序,上砂码头规范,日常巡查常态;无非法采砂活动、无非法上砂码头、无非法买卖砂洲行为、无群体性涉砂矛盾纠纷。实现河道生态功能的根本好转和持续稳定,使全县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真正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整治内容

(一)涉及采砂管理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在禁采区和非拍卖区采砂;在拍卖区超船只采砂或未按许可规定采砂。

(二)非法买卖河道砂石资源行为。主要包括非法买卖砂洲、河段。

(三)采运砂安全生产。主要包括砂石资源竞买业主安全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采运砂船舶及其他设施的安全监测;深刻汲取“7·2”特大洪水采砂船只因管理不善被洪水冲走撞击电站闸门事件的教训,协助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采运砂船只管理,排查安全隐患,加强整治力度,落实安全责任。

(四)采砂权出让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出让金的收缴、尾砂堆的清理、上岸分筛等规定的落实。

四、整治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1010日至1020日)。对采砂船只、上砂码头、涉河建设项目、水上养殖、砂洲矛盾纠纷、采砂环境秩序、乱占乱弃乱排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1021日至1220日)

1.集中整治。各镇(街道)、县直相关单位对排查的问题和安全隐患逐一进行整治,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和拒不停止非法、违规行为的,联合相关单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严格河道采砂准入机制。河道砂石开采权须通过“招、拍、挂”取得,出让方案须按程序报经县主管部门批准。

2)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严禁在湘江干流禁采区采砂;严禁在湘江干流可采区及保留区的非拍卖区域采砂;湘江干流拍卖区域严禁无证采砂、超范围采砂、超量采砂、船上分筛;严禁县域内湘江支流采砂。

3)清理整顿上砂码头。非拍卖区上砂码头坚决依法取缔;拍卖区上砂码头要合理规划,依法审批,着力建设规模化、规范化的上砂码头;拍卖区未经批准的上砂码头一律依法取缔。

4)彻底清除采砂尾堆。对遗留在禁采区的采砂尾堆,要认真制定清障方案,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取得清障权,通过护岸和机械制砂消耗利用尾砂堆。清障方案按程序报批。

5)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对因采砂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要确定专人及时调处,不能激发新的矛盾,不能引发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

2.规范出让。根据省、市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会议精神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科学合理调整辖区河道采砂规划,对符合采砂权有偿出让条件的河道及时进行有偿出让。

3.依法划界。做好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的前期准备工作,1215日前完成实施方案及划界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1221日至1231日)1215日前,各镇(街道)及县直相关单位将整治情况及资料报县河长办,年底河长办责任考核将依此作为考核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河道采砂集中整治协调机构为县河长办和县河道采砂整治办。相关成员单位应紧密配合,切实做好全县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镇(街道)及县直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镇(街道)是这次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负责人。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镇(街道)、县直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刊等媒体对河道采砂整治行动大力宣传报道,普及有关涉河法律法规知识,形成护河爱河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要在主要媒体和网络平台上发布河道采砂整治问题举报公告,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依法整治打击。各镇(街道)、县直相关单位整治期间要配强力量,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河段的巡查、打击、整治力度,做到举报一例、查实一例、打击一例、消灭一例。依据20161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涉及非法采砂的人员从严、从重、从快依法处理到位,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强化督查问责。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督查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对整治工作措施得力、效果好的,给予通报表彰;对集中整治行动组织领导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果不佳、失职渎职的,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并对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严格问责。

(六)注重建章立制。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改,同时不断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逐步完善河道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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