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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 2018-06-04 08:05
  • 来源: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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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R201701008

 

 

 

 

祁政办发〔201751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祁阳县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祁阳县专利资助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8

 

 

 

 

祁阳县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59号)、《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48号)以及《永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永政办发〔201314号),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鼓励我县发明人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加快专利实施与推广,培育和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升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全县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设立专利资助资金。为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和奖励性资金,专门用于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发明专利年费补助和专利实施启动。祁阳县专利资助资金的来源为县财政专项拨款,由县专利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县财政每年安排专利资助资金不低于30万元,并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县专利主管部门根据全县科技创新的水平与需要提出年度专利资助方案。

第三条  申报主体。凡本县(含中央、省、市驻本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在本县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即申请人(或第一申请人)的通讯地址为祁阳县(邮编为4261XX)的,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或国外专利时,确因经济困难原因承担申请费用比较困难,而实际已缴纳申请费用的;或已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确因经济困难原因承担发明专利年费比较困难,而实际已缴纳发明专利年费的;或县内企事业单位实施专利缺乏启动资金的,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四条  资助原则。给予资助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并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给予资助的专利实施启动项目应当是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优秀专利,可优先获得资助。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利资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需求、促进创新”的原则。

(二)专利资助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申报、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专利资助遵循“分类支持、突出重点、事后资助”的原则。

第五条  资助范围。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范围包括专利申请费(包括印刷费)、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年费和发明专利实审费以及专利申请代理费;专利实施启动资助范围包括项目评估费、市场调研费、研发和推广费。

第六条  申报资助的条件:

(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报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已获得授权或已通过初步审查、并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2.直接申请国外专利,已取得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权;

3.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已取得国外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权。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人可在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或PCT专利申请进入国际阶段后于当年1231日前提出资助申请,资助申请需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二)发明专利年费补助申报须具备的条件:

所申报的发明专利处于有效期内,且当年的年费已经缴纳。

(三)专利实施启动资助申报条件:

项目必须获得至少1项授权发明专利或2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并且已做好专利的实施准备工作。

第七条  发明资助标准及方式:

(一)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每件资助3000元,其中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并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可申请资助1500元,授权后可再申请资助1500元。

2.PCT专利。申请PCT专利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多少进行资助,每件每个国家或地区最高资助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一项发明申请多个国家或地区专利的,其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资助费主要用于国际阶段缴纳的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

(二)发明专利年费补助标准:一般情况下,按照所缴年费的50%给予补助;特殊困难的按照所缴年费的100%给予补助。

(三)专利实施启动资助标准:每个专利项目实施资助金额一般在2万元至3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申报资料。

(一)申报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专利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祁阳县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国内发明专利须提供《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查验,已授权的出示专利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查验。

直接申请国外专利的,提供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权证书复印件;采取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的,提供国际受理单位出具的进入国际阶段的相关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均须出示原件查验。

3.职务专利申请须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查验;非职务发明须提交本人签名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由他人代领的需提供专利权人办理资助事宜的委托书、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专利权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或办理资助申报事宜的委托书。

5.县专利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发明专利年费补助资金须向县专利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祁阳县专利实施启动项目资金申报表》;

2.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所缴年费收据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

3.职务专利申请须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查验;非职务发明须提交本人签名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由他人代领的需提供专利权人办理资助事宜的委托书、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专利权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或办理资助申报事宜的委托书。

(三)申报专利实施启动资助资金须向县专利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祁阳县专利实施启动项目资金申报表》;

2.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以及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的证明文件;

3.实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申请资助单位营业执照及近期财务报表。

第九条  受理和管理。

(一)县专利主管部门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申请的受理和审核。

(二)设立祁阳县专利实施启动资助资金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对申请专利实施启动资助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1.项目技术水平;

2.项目可行性分析;

3.项目对我县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分析;

4.已通过有关部门组织评审的项目可不再评估论证。

(三)经评审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提出项目资助意见,报县专利主管部门批准。

(四)县专利主管部门对专利实施启动资助项目进行管理、跟踪和服务,对资助项目的资金用途、项目进展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和验收。

第十条  申报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有意协助骗取资助资金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由县专利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县专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9721日印发的《祁阳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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