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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 2018-06-04 08:12
  • 来源: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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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函〔201787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69号)及《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永政办函〔2017101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2017年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县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县情调查,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区域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全县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备判断当前我县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全县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生产、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分三个阶段进行。2017年第三季度至2017年底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及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祁阳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唐晓波任组长,县政府办桂健新、县环保局尹显仪、县统计局蒋志红任副组长,负责全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科经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委、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和粮食局、县卫计委、县环保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县统计局、县城管执法局、祁阳经济开发区、县畜牧水产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疾控中心及各镇(街道)等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副局长聂新民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普查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落实相关工作。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抓好各阶段普查任务的落实,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同合作。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镇(街道)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协调和指导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协同合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二)保证普查质量。要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有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三)严肃普查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四)做好普查宣传。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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