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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7-06-20 16:40
  • 来源: 祁阳政府网
  • 作者: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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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函〔20172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祁阳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4

 

 

 

 

 

 

祁阳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县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确保库区和安置区移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目标,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帮助各地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1730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特困移民解困避险试点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35号)和《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第三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以“保安全、保基本、促就业、促增收”为基本目标,从移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以居住在危险地带、资源严重不足、生活特别困难的移民为重点对象,采取搬迁安置、开发生产资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积极引导困难移民进城镇安置或中心村安置,解决安全居住和长远发展问题,实现困难移民与当地居民同步小康。  

(二)工作原则

1.坚持移民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保移民居住安全与保基本生存条件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解决现实困难与解决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为移民“输血”与帮移民“造血”相结合的原则;

7.坚持集中安置与自主搬迁、农村安置与进城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8.坚持移民避险解困与城镇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9.坚持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相结合的原则;

10.坚持评估风险与维护稳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

全县1991430日前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并在2006630日之前核定的搬迁直补到人的移民村,涉及4个镇、15个行政村。

(二)实施对象

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的实施对象:实施范围内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登记造册的享受直补到人的农村移民,主要为三种类型:一是居住在滑坡、塌岸、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县国土资源局鉴定必须搬迁的。二是人均耕地在0.2亩以下,基础设施极其薄弱的;生存环境极端恶劣,不搬迁无法摆脱生活困难的。三是长期居住在船上,以捕捞为生且岸上无田无土无房的,生产生活方式以“水上漂”为主的。具体对象分类如下:

1.居住在明显的滑坡体上的;

2.居住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的;

3.宅基地地面塌陷、沉降,导致房屋开裂、变形,不能居住的;

4.居住在库区,因库水浸泡,易发生库岸崩塌,导致房屋开裂、变形,不能居住的;

5.经村组移民大会评议为生产生活特别困难且居住离中心村比较远的偏僻地区,交通、饮水、就医、子女入学等极其困难的;

6.居住地土地资源匮乏,人均耕地在0.2亩以下,可开发资源极其有限,不搬迁无法解决温饱的;

7.常年在水上漂泊、居无定所的移民,即以捕捞为生且岸上无田无土无房的。

下列人员不列为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对象:1.本方案出台前,户口已从避险区域迁出或房屋搬迁至避险区域外或在避险区域外有产权房长期居住的;2.签订移民避险解困帮扶搬迁安置协议时身份发生了变化(如在部队晋升为军官或三级以上士官、录为国家工作人员等),不再是农村移民的;3.原核定登记的后期扶持人口因出嫁、入赘等至避险区域外的;4.居住在敬老院的五保户;5.签订移民避险解困搬迁协议前已死亡的;6.库区移民已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政策的;7.本方案出台前,变更户籍挂靠户口的;8.居住在避险区域内非永久性住房、避险区域外有住房的;9.不愿拆除旧房的;10.自愿放弃的。

三、搬迁安置方式

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引导搬迁对象相对集中安置的原则,主要取以下几种安置方式:

(一)县城(集中或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较强,有一定经营经验,土地依赖程度较低的移民引导采取进县城购房安置的方式。

(二)集镇(集中或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一般、经营经验相对不足,对土地尚有依赖的移民,引导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集镇安置。

(三)中心村寨(集中或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低,依赖土地程度高的移民,引导搬迁到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区位条件和地质条件好、环境容量相对充足的中心村寨安置。

(四)社会保障安置。对年老或因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直系亲属供养的移民,引导搬迁到当地养老院、敬老院等进行安置。

进县城安置的,安置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其他方式安置的,安置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原则上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四、搬迁安置任务

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批复我县大中型水库避险解困试点移民人数1208人,拟安置八宝镇520人,文明铺镇200人,潘市镇270人,肖家镇155人,面上移民安置村63人。总投资6716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2416万元,移民自筹资金187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2430万元,201712月底前,保质保量完成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任务。

五、补助费用途、补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补助费用途

建(购)房补助费用于移民建(购)房,支付给搬迁安置移民户;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费用于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县移民开发局统一管理使用,重点用于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经批准同意实施的集中安置点,要编制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费根据集中安置点的移民扶持人数并结合设计工程量进行补助。

(二)补助费标准

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安置建(购)房补助标准结合本县实际,根据安置方式,因地制宜,分类补助,但每户按不超过5人的标准执行,对卫生计生部门核准的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移民户分别按增加1人和增加半人的标准发放建(购)房补助费。

1.投资补助标准:实施移民避险解困试点项目按照2万元/人标准给予补助。

2.建房补助标准:县城(集中或分散)安置,建(购)房补助费每人20000元;集镇(集中或分散)安置,建(购)房补助费每人15000元;中心村寨(集中或分散)安置,建房补助费每人12000元;社会保障安置,即年满60周岁或因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直系亲属供养的移民按每人20000元标准补助,结合民政、住建、扶贫等部门资金,统筹安排。

(三)补助费发放方式

建(购)房补助费以“一卡通”的形式予以发放,补助用于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宅基地和生产资料调剂等项目的,按《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进行拨付。

1.建新房的,新房封顶后发放建房补助费的70%,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所在地镇(街道)签字认可后发放全部建房补助费;原宅基地由村、组统一调剂;

2.购房时间段为20175120171231。购置商品房的,凭房屋买卖网签合同、购房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认定购房时间;购置二手房的,凭交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认定购房时间。购置新房或二手房的,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发放购房补助费的70%,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所在地镇(街道)签字认可后发放全部购房补助费;原宅基地由村、组统一调剂;

3.移民避险解困搬迁前,试点对象应与所在地镇(街道)签订安置协议,在领取建(购)房补助费的70%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逾期不拆除的,由相关镇(街道)依法处置。

六、移民避险解困试点搬迁安置对象申报户数确定

1.搬迁对象以户(以本方案公布之日的户籍为准)为单位进行申报。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分户进行申报:

1)单传四代同堂户可伴靠分立一户。

2)一户有两个子女以上(含两个子女)的多子女户,其已婚子女可分、立户,但必须要有一子或一女伴靠父母。

3)离婚分户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离婚双方可以各按一户进行申报:①离婚时间在本方案公布之前;②有一方再婚;③有县民政局和县公安局的证明;④无离婚骗取分户行为。

移民户口分、立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移民开发局和相关镇(街道)联合审核。

3.对申报范围内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定为试点对象:

1)年龄未满18周岁单列户口申报的(孤儿除外);

2)将原有住房出卖或赠与他人后再申报的;

3)对废弃不用的宅基地不愿意服从集体统一规划的;

4)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员工;

5)夫妻双方分户申报的;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七、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实施程序

(一)本人书面申请

符合条件的移民户向所在村提出搬迁安置和安置方式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一卡通”存折本与家庭户主和村支书在现有住房前的合影照、房屋整体照(照片要体现房屋周围基本情况,照片像素处理成500×333左右,大小不超过400KB,照片格式jpg)各1张和现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独生子女户(纯二女户)需提供独生子女户(纯二女户)光荣证原件、复印件及镇(街道)计生办证明。搬迁安置申请书应明确以下内容:安置对象姓名、安置类型、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可享受建房补助人口数和完成避险安置的进度要求。

完成时间:201755日—2017515日。

(二)民主评议

村支两委召开移民户主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应及时调整再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逐户填写《移民户基本情况表》,由户主本人或其代表签名、所属组长签名、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呈报至所在地镇(街道)审核。召开移民户主会议须村组三分之二以上移民户主或其代表到会,必须有会议现场相片、与会代表本人签名、详细会议记录。评议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完成时间:2017516日—521日。

(三)镇(街道)审核

各镇(街道)对各村上报的移民避险解困试点搬迁安置对象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分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县移民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审核结果必须到户、到人,公示必须有照片,时间不少于5天。

完成时间:2017522日—527日。

(四)县移民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复核

县移民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对各镇(街道)报送的移民避险解困试点搬迁安置对象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分镇(街道)、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实施的最终依据。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完成时间:2017528日—62日。

(五)汇总上报

由县移民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将结果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审批。

完成时间:2017610日前。

(六)签定协议

按批准的计划和名单由镇(街道)与相关各方签订安置协议,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安置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1.安置对象的姓名;

2.安置方式、安置地点;

3.建(购)房补助标准,可享受建(购)房补助人口数、补助费总金额;

4.建(购)房补助费的发放方式;

5.完成移民避险解困安置的进度要求;

6.移民原有房产及宅基地的处置方式。

完成时间:2017630日前。

(七)联合初验

完成移民避险解困安置建(购)房任务后,由各镇(街道)汇总,向县移民避险解困领导小组申请验收。验收由县移民避险解困领导小组组织县直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开展验收。

完成时间:201711月底前。

(八)上级终验

由县移民避险解困领导小组汇总初验情况,按程序报省、市组织终验。

完成时间:201712月底前。

(九)及时付款

根据年度计划、安置协议及验收情况支付有关款项。

完成时间:201612月底前。

(十)按户建档

由镇(街道)负责收集、完善资料,县移民避险解困领导小组整理建档,并报送省、市备案。

完成时间:201712月底。

八、实施方式

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实行镇(街道)负责制,由各村村民代表会议选出的移民建房理事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各有关镇(街道)作为项目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负责对村移民建房理事会进行监督管理。县移民避险解困领导小组进行指导、协调、督查。

九、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行政首长负责制。成立祁阳县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人大、县政协联系农业的副职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信访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委、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审计局、县环保局、县房产局、县移民开发局、国网祁阳供电公司等县直单位和有关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移民开发局,由县移民开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镇(街道)成立以镇长(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班子,具体负责落实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各相关村成立移民建房理事会,负责移民建房的组织实施工作。移民建房理事会由村支两委主要干部、移民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有关镇(街道)及移民建房理事会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负责拟定全县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安置协议等文稿;

2)负责协调全县相关部门;

3)负责全县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跟踪管理;

4)负责组织对安置点建设规划、设计等进行评审;

5负责组织安置点基础设施项目、安置房建设验收工作;

6)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

7)负责全县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考核。

2.县移民开发局

1)负责解释移民避险解困搬迁政策;

2)负责试点搬迁对象的审查;

3)负责按《移民项目管理办法》和《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宅基地和生产资料调剂等项目资金,搞好实施项目施工预结算;

4)负责移民避险解困搬迁建(购)房资金的发放;

5)负责向上级争取相关专项资金;

6)将安置点建设项目报上级移民部门评审、立项;

7)负责参与安置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验收工作。

3.其他主要成员单位

1)县发改委负责对口协调上级部门有关事项,整合各项政策资金用于移民安置社区建设。

2)县财政局负责整合项目资金,负责试点项目资金的管理、报账、使用监督与检查,确保试点工作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参与安置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验收工作。

3)县住建局负责移民避险解困集中安置点的规划选址,移民住房及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及相关报批、报建手续。参与安置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验收工作。

4)县国土资源局参与移民避险解困集中安置点的规划选址,负责移民避险解困集中安置点用地报批手续。

5)县林业局负责移民避险解困集中安置点林地报批手续。

6)县环保局负责审批移民避险解困集中安置点环评手续,安排环境治理工程项目。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将移民避险解困集中安置点道路建设纳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范围。

8)县水利局负责移民避险解困集中安置点水土保持、防洪规划设计和项目争取,安排安全饮水工程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9)国网祁阳供电公司负责移民避险解困集中安置点的杆线迁移、电网改造、电力增容等。

10)县公安局负责移民户口和人口信息的核定,审批移民避险解困集中安置点施工所需爆破用品。

11)县农业委负责避险解困移民的产业扶持。

12)县人社局负责对符合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政策的避险解困移民做到应保尽保。

13)县审计局负责对试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14)县委宣传部负责试点工作的宣传工作。

15)县信访局负责试点工作的来信来访、矛盾化解调处。

16)县房产局负责将城镇集中安置点申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保障性住房政策支持范畴;参与城镇集中安置点验收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给予支持。

4.镇(街道)

1)成立相应的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机构,实行镇长(办事处主任)负责制,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搬迁对象的申报、初审、上报;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2)负责与实施移民避险解困安置的移民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并全程监督和管理;

3)负责落实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做好移民避险解困工作的宣传,接受移民群众的监督;

4)负责本辖区内移民建房理事会的业务指导和移民安置房屋建设的监管,保障移民安置合理需求,同时做好原有房屋的拆除工作;

5)负责对避险解困移民建(购)房补助申请进行初审,严格把关;

6)按照县政府统一要求,把握项目实施时间节点,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和投资进度;

7)及时发现和化解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确保和谐搬迁、和谐安置;

8)负责参与辖区内试点对象安置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验收工作;

9)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中应由镇(街道)承担的其他职责。

5.移民建房理事会

1)负责组织移民、上传下达等工作; 

2)负责移民建房的决策、建设、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好中心村移民自建房工作。

(二)广泛宣传,阳光操作

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事关移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大局稳定,要坚持原则、定准对象、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禁乱开政策口子,绝不允许随意扩大范围。一要坚持政策公开。各镇(街道)要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移民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相关政策,确保家喻户晓。二要坚持程序公开。各镇(街道)在核准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实施对象条件进行评议初审,评议初审结果及时张榜公示,广泛接受移民群众监督。三要坚持结果公开。安置对象经村、镇(街道)、县三级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与所在镇(街道)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

(三)科学规划,合理选址  

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的前提下,根据各移民户实际情况严格审定安置方式,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安置点选址必须科学、安全、合理,尽量不占用耕地,避开河道、滑坡体、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安置点选址须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认定地质安全稳定。安置点的地理位置要交通方便、水源安全可靠、可用地面积能满足其建设用地的需求,确保搬迁后移民居住安全,并能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建立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充分调动移民积极性,成立移民建房理事会直接管理建房事宜。严把项目审核关,切实规范项目立项、审批、计划、实施、监督、评估、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补贴资金年度预决算管理。加强对移民避险解困试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管理,严禁专项资金挪作他用,坚决杜绝和防止弄作假行为。县纪检、监察、移民、审计、财政、住建等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工程质量及资金安全。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项目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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