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政办发〔201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中小学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班主任津贴和偏远农村学校特殊津贴发放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2日
关于中小学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班主任津贴
和偏远农村学校特殊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为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改革,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和偏远农村小学、教学点的特殊津贴,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根据2016年11月26日《县委常委议教会议纪要》(2016年第18期)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对象:全县教育系统公办中小学校(含县属中学、职业中专,下同)、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
(二)班主任津贴发放对象:全县农村中小学班主任。
(三)偏远农村小学、教学点的特殊津贴发放对象:在偏远农村学校(八宝镇内下区域学校、黄泥塘镇九洲完小、黄泥塘镇搭洲小学、羊角塘镇平安完小、肖家镇大江完小、龚家坪镇荷叶塘小学、文明铺镇林场教学点、大忠桥镇盐江教学点、潘市镇盘古教学点、潘市镇荷花小学、梅溪镇龟山教学点)工作的教职员工。
二、发放标准
(一)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原绩效工资的30%部分和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6000元,根据考核按月发放(从2016年1月起执行)。
(二)班主任津贴: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细则》(永政办发〔2016〕24号)“逐步提高乡村教师班主任待遇,实行乡村教师班主任补助制度,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所需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全县农村中小学班主任每班每月500元,全年按10个月考核发放(从2017年1月起执行)。
(三)偏远农村小学、教学点的特殊津贴:内下区域学校每人每月发放1500元,其他偏远农村学校教师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全年按10个月发放(从2017年1月起执行)。
三、资金拨付办法和发放要求
(一)资金拨付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班主任津贴及偏远农村小学、教学点的特殊津贴每学期核定一次,开设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做到资金封闭运行,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前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学校,再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按月发放至个人。
(二)发放要求
1.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能按职称发放,也不能平均发放,必须按绩效考核逐月发放。考核原则上包括普奖(占15%)、考勤(占15%)、工作量(占40%)和工作业绩(占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祁阳县教育系统干部教师职工十二条禁令》被查处的,受处分期间,不享受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
(2)擅自离岗的;
(3)当月请假10天以上(含10天,法定假除外)的,不享受当月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
(4)出现严重教育教学事故的。
2.班主任津贴发放时要考虑到班额大小、寄宿班与非寄宿班、班级管理状况等因素,不得平均发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班主任津贴: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祁阳县教育系统干部教师职工十二条禁令》被查处的,受处分期间停发班主任津贴。
(2)班级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不享受当月班主任津贴。
3.已调离或借用到非偏远的农村学校,不再享受偏远农村学校特殊津贴。
四、本办法授权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具体考核细则由各学校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