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政发〔2016〕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按照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9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94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6〕19号)要求,经仔细筛查、认真核实,县人民政府决定对73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
县直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各政务窗口和工作人员要及时准确将清理规范决定贯彻到位,优化程序,简化环节,切实方便群众办事,降低制度性成本,激发社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各审批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细化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清理规范的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73项)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清理规范的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73项)
序号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处理决定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县发改委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
《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县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县发改委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及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项目申请人验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对举办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及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县教育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验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许可县商务和粮食局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 第6号)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许可县商务和粮食局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资产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第267号)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县商务和粮食局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资产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许可县商务和粮食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全县性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县民政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9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全县性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县民政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10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县民政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11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县民政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12设立中介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人验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县人社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13设立中介机构申请人验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第四十条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县人社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14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人验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县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县人社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1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集体建设用地许可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含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采矿权许可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采矿权许可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8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采矿权许可县国土资源局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核查。
19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采矿权许可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0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采矿权许可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县环保局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2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县环保局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2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县住建局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24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县交通运输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初步设计,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初步设计技术评估、评审。
25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编制《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5号)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县交通运输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施工图,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施工图技术评估、评审。
26交通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编制《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县交通运输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造价文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7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3号)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5号)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县交通运输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设计审查意见,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变更设计文件审查。
28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咨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县交通运输局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29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咨询《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5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县交通运输局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30交通建设项目造价审查咨询《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县交通运输局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31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涉及公路施工许可县交通运输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2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4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工程竣工验收和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县交通运输局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33水运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航道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和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交通运输局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34使用非深水岸线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县交通运输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15号)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县水利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36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权限内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县水利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县水利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3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县水利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39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县水利局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40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涉河管理事项审批县水利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4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权限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县水利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42水利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县水利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4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长规计〔2010〕236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县水利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4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含草种、菌种)县农业委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45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含草种、菌种)县农业委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
46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含草种、菌种)县农业委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47出具渔业水质检测报告《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县农业委(委托县畜牧水产局实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渔业水质检测报告。
48出具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县农业委(委托县畜牧水产局实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
49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县林业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0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权限内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县林业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1重大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生态环境及风景资源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县林业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生态环境及风景资源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湖南省林业条例》森林资源流转项目审批县林业局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县卫计委申请人可按要求提供健康检查证明,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材料及配方证明《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为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县卫计委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证明,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检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为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县卫计委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6出具食品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有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7电影发行经营注册资金证明《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审批县文体广新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金证明文件。
58设立广播电视站资金证明《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2号)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批县文体广新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文件。
59出版物批发企业资信证明《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 出版物批发企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县文体广新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60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县文体广新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有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评估、评审。
61建设单位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作业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县人民政府(县文体广新局承办)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62建设单位在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县文体广新局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6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安监局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4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编制《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安监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坑探工程安全专篇,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5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县安监局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6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县安监局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权限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县安监局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8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权限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进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县安监局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9职业病防护设施专项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县安监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设计,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技术评估、评审。
70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县气象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71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县气象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72防雷产品测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产品测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县气象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73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县气象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祁政发〔2016〕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按照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9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94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6〕19号)要求,经仔细筛查、认真核实,县人民政府决定对73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
县直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各政务窗口和工作人员要及时准确将清理规范决定贯彻到位,优化程序,简化环节,切实方便群众办事,降低制度性成本,激发社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各审批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细化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清理规范的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73项)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清理规范的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73项)
序号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处理决定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县发改委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
《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县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县发改委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及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项目申请人验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对举办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及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县教育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验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许可县商务和粮食局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 第6号)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许可县商务和粮食局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资产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第267号)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县商务和粮食局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资产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许可县商务和粮食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全县性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县民政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9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全县性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县民政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10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县民政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11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县民政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12设立中介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人验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县人社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13设立中介机构申请人验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第四十条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县人社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14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人验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县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县人社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1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集体建设用地许可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含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采矿权许可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采矿权许可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8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采矿权许可县国土资源局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核查。
19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采矿权许可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0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采矿权许可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县环保局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2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县环保局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2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县住建局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24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县交通运输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初步设计,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初步设计技术评估、评审。
25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编制《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5号)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县交通运输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施工图,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施工图技术评估、评审。
26交通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编制《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县交通运输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造价文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7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3号)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5号)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县交通运输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设计审查意见,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变更设计文件审查。
28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咨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县交通运输局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29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咨询《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5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县交通运输局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30交通建设项目造价审查咨询《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县交通运输局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31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涉及公路施工许可县交通运输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2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4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工程竣工验收和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县交通运输局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33水运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航道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和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交通运输局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34使用非深水岸线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县交通运输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15号)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县水利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36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权限内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县水利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县水利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3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县水利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39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县水利局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40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涉河管理事项审批县水利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4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权限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县水利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42水利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县水利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4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长规计〔2010〕236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县水利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4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含草种、菌种)县农业委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45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含草种、菌种)县农业委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
46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含草种、菌种)县农业委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47出具渔业水质检测报告《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县农业委(委托县畜牧水产局实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渔业水质检测报告。
48出具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县农业委(委托县畜牧水产局实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
49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县林业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0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权限内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县林业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1重大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生态环境及风景资源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县林业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生态环境及风景资源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湖南省林业条例》森林资源流转项目审批县林业局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县卫计委申请人可按要求提供健康检查证明,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材料及配方证明《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为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县卫计委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证明,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检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为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县卫计委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6出具食品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有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7电影发行经营注册资金证明《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审批县文体广新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金证明文件。
58设立广播电视站资金证明《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2号)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批县文体广新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文件。
59出版物批发企业资信证明《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 出版物批发企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县文体广新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60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县文体广新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有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评估、评审。
61建设单位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作业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县人民政府(县文体广新局承办)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62建设单位在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县文体广新局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6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安监局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4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编制《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安监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坑探工程安全专篇,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5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县安监局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6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县安监局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权限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县安监局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8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权限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进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县安监局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9职业病防护设施专项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县安监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设计,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技术评估、评审。
70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县气象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71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县气象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72防雷产品测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产品测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县气象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73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县气象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