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DR—2017—00001
祁政发〔201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分类管理、区别对待、依法处置的原则,依照本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前(1992年3月8日以前),已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含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办理出让和转让的管理。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以及与受让方签订的转让意向书等资料,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办理出让手续时土地评估价的50%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协议出让及转让手续。
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后(1992年3月8日以后)至2016年12月31日止,已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含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办理出让和转让的管理。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等资料,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交易,由县国土资源局制定具体宗地的挂牌拍卖文书,土地交易按土地挂牌拍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县住建局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其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并挂牌拍卖,土地成交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重置价格计算,扣除重置价格金额数后的剩余部分视为土地成交价款,按土地成交价款的70%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部分交通水利设施及部分工矿企业用地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管理。
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省直管国有资产的,其处置按《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18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属于县国有资产的,经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交易按土地挂牌拍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不属于国有资产的,其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手续及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在201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其办理出让和转让手续,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不按规定到县人民政府指定交易场所交易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划拨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在未依法处置前,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
七、2017年1月1日以后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按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出让、转让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因集体土地征收确需使用宗地安置的,不得安置划拨土地,只能安置集体土地。
八、已购买公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使用划拨土地的,上市交易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