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政办函〔2015〕6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农业部关于落实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农办财〔2015〕10号)和《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政策的通知》(湘牧渔办卫〔2015〕29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政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对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取消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检疫由过去的有偿服务变为无偿服务,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不再收取任何检疫费用。对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已收取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的,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向原执收单位申报,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退还。县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检疫工作正常开展。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层层召开会议,对免征工作进行布置落实。要采取新闻媒体、手机报、宣传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政策,将政策宣传到组、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规范检疫行为。实施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后,县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履行检疫职责,进一步规范检疫行为,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仔细核实免疫记录档案和牲畜耳标信息。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要督促养殖场(户)或屠宰场,按照“四不准一处理”原则进行处理,严格执行检疫操作程序,严禁不按规定出具检疫证明、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严禁应免而未免动物和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出栏(场、厂),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
四、强化督查追责。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免征收费为由,放松、拒绝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县政府督查室、县畜牧水产局、县物价局等单位要加强对全县落实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工作情况督查,严肃查处落实免征政策不力、拖延或者拒绝执行、违反检疫操作规程的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交由有权机关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