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政办函〔2015〕6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提升行政处罚公信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布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函〔2015〕88号)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县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行政执法机关自2015年9月1日起,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二、行政执法机关网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并对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质量负责。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生效之日起20日内依法主动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的;
(三)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四、行政执法机关网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应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网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发现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每年年底前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本单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录。
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本单位网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规定。
七、案件承办人员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本通知第三项不宜上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定。
八、网上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意见进行技术处理的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行政执法机关对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上网公布补正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变更或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有关变更或撤销的信息。
九、行政执法机关网上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十、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网站应当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开辟“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专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
十一、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将本年度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布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法制办。开展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布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办反馈(联系人:王宝宝,联系电话:3238322)。县人民政府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布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