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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15-10-19 00:00
  • 来源: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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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扑火指挥

2.4  专家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火案查处

5.3  工作总结

5.4  灾后重建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以人为本、积极消灭”的方针,规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以及《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永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祁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镇办乡场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县、乡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2.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由县委分管领导任政委,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协管领导、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县农办主任、县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林业局、县监察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气象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林防火办”)设在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森防指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统一调度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省、市森防指报告森林火灾事故及扑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2.2.2  县森林防火办

承担县森防指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县直有关部门认真履职;依纪依规对森林火灾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建立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防火期内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县发改委负责指导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县财政局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协助组织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导县消防大队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参与森林火灾事故调查,督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灾后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烈士评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运输的优惠政策;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做好高速公路边缘的火源管理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避险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全县森林防火期内天气变化情况,做好天气形势分析和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与省、市森林防火办加强会商,共同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协调组织驻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做好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或者引发石油等危险品火灾时,启动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2.3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所在地森防指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由上一级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事发地森防指分别指挥。

各级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  专家组

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等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提供火场技术保障意见、负责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参照国家森防指发布的标准。

3.1.2  预警发布

县林业部门和气象部门应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1.3  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相关镇(乡、街道、林场)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防火值班调度,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了望监测,加强火险隐患排查,落实防火装备物资;县、乡两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县、乡两级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24小时值班调度,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预警信息宣传力度,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督查,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原则上不得外出。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县、乡两级启动以下响应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实行入山防火检查,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区域进行蹲点督查,全面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处于高度临战状态。

3.2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火办应将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实行有火必报制度,镇乡办场对辖区内的森林火灾情况核实后及时报告县森林防火办。对国家森防指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镇乡办场森林防火办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1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县森林防火办。

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镇乡办场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及时报告县森林防火办: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发生在省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森林火灾;需要县森防指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火办接到以上情况报告后,立即核准情况向县人民政府以及省、市森林防火办报告,并按要求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按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镇乡办场负责指挥;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按照国家和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执行。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设定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4.2.1  IV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县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县森林防火办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调度火情信息;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督促所在地森林消防扑火队伍开展火灾扑救;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县森防指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开展扑救工作。

4.2.2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县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或发生直接威胁重要民生、经济、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及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县森林防火办及时调度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向市森林防火办、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情况;根据需要派出扑救指导工作组,协调、指导火灾现场扑救工作;根据镇乡办场的请求,向市防火办申请调派武警森林部队增援, 必要时申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协调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2.3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县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县森防指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县森防指负责人加强指挥调度,必要时前往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镇乡办场的请求和实际情况,申请省防指调派武警森林部队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运、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现场交通通信保障、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4.2.4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县森防指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县森防指指挥长赶赴火灾现场指挥,设立扑救指挥、后勤保障、救护安置、秩序维持、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科学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员前往现场,按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应急救援;根据需要,协调增调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报请省、市森防指增派航空消防飞机支援;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发生次生灾害;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3  应急处置

启动应急响应后,所在地镇乡办场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线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统一组织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4.3.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前线指挥部必须准确掌握一线火情,制定周密扑火方案,确保人员和重要设施安全。扑火力量以训练有素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不得动员老、幼、病、残、孕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迅速有序组织疏散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4.3.3  救治和抚恤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实施现场救治。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3.4  保护重要目标

当重要民生、经济、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3.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3.6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4  信息发布

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政府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

4.5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县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方法和标准,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执行。

5.2  火案查处

县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防指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县森防指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4  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镇乡办场要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县里建立1支规模适当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乡(街道)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必须建立1支规模适当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群众森林消防队伍。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上述队伍为主,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的镇乡办场负责。

6.2  物资保障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坚持按需储备、本级保障为主、上级补充为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按规定储备足额的森林防火物资,必要时,由县森防指申请省、市物资援助。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扑救火灾应急所需,具体标准按《全国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执行。

森林消防队伍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由县人民政府按标准配备。其他临时救灾队伍的扑火机具和防护装备,由镇乡办场负责配备和收回。应急救灾时,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由当地镇乡办场负责。

6.3  资金保障

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所需支出。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祁阳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4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县通信企业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火场通信保障工作。

6.5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办视情按《湖南省航空护林飞机申请和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程序报请省、市森林防火办调动飞机实施火场侦察、机(索)降、吊桶(化学)灭火等工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森林火灾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能力;加强森林火灾扑火指挥员、消防队员、值班员的培训,提升应急指挥和扑救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重点林区镇乡办场每年要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7.2  责任追究

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森林火灾信息,或在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林业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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