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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继续打击非法造船行为和整治“三无”采砂运砂船舶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5-10-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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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函〔2015〕3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祁阳县继续打击非法造船行为和整治“三无”采砂运砂船舶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 5月9日

 

祁阳县继续打击非法造船行为和整治“三无”采砂运砂船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规范采砂、运砂船舶经营秩序,有效打击非法造船行为,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打击非法造船行为和“三无”采砂运砂船舶整治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函〔2015〕3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规范采砂运砂船舶管理为重点,巩固去年整治成果,坚持优化服务和重拳整治相结合,严厉打击非法造船行为(即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船舶设计图纸未经船检部门审批、未在合法船舶建造厂建造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建造船舶的行为),依法取缔“三无”船舶,彻底消除船舶无证经营现象,确保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二、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自2015年4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4月底以前)

召开动员大会,部署打击非法造船行为和整治“三无”采砂运砂船舶工作。相关单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广播电视播放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同时,直接到上沙码头、运砂船现场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船主自觉办理相关证件。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5年6月底以前)

1.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县水利、交通运输、海事等相关部门对全县湘江标段内采砂船舶进行摸底排查。县地方海事局要积极与市海事局和湖北宏航船舶设计公司联系,与船舶设计公司协商并签订数据采集协议。于6月底前全部完成县河道采砂办已登记备案采砂船舶的数据采集、整改工作。

2.县地方海事局与市海事局加强衔接,对2014年整治活动中已制图的运砂船舶办理相关证照;规范运砂船舶标识、戡划载重线、悬挂船名牌和船籍港;对没有办证意向的运砂船舶,要深入一线加强宣传引导,面对面宣传国家政策法规,同时加大依法打击力度。

3.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交通运输、海事、工商、经信等部门对辖区内新造船厂(点)进行全面排查,核对经营审批情况,坚决清理取缔新非法造船点。

(三)重点整治阶段(2015年11月底以前)

1.引导船主提高自觉办证意识和安全意识,促使船主自愿申请办理船舶相关证照。县地方海事局负责聘请湖北宏航船舶设计公司为自愿申请船主的船舶进行数据采集和制图。采砂运砂船舶取得船检证书后,由海事部门依权限进行登记,港航部门核发营运证书,并对在湘江内运营而没有办证的运砂船舶进行重点打击。

2.对不符合要求的船舶提出整改意见,由船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整改,经整改验收合格的,予以检验发证;对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然达不到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的,以及船主不主动办证的船舶,依法实行强制退市,统一组织拆解。

3.规范砂石装载、运输管理,严厉打击运砂船严重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五不发航”(天气恶劣不发航、超载不发航、无证不发航、船员不适任不发航、砂石不平舱不发航)的规定,坚决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12月底以前)

集中整治工作完成后,申请市打击非法造船行为和整治“三无”采砂运砂船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县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祁阳县打击非法造船行为和整治“三无”采砂运砂船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交通运输局、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安监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工商局、国网祁阳县供电公司、县地方海事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日常管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县、乡、村三级监管责任体系,签订工作责任状,落实工作责任。

(三)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由县交通运输、经信、海事、工商、水利、安监、公安、质监、电力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三无”船舶运输和非法造船行为,清理取缔“三无”船舶和非法造船厂(点),并依法进行处罚,对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单位执法不严、相互推诿、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厉问责。同时,要及时报道依法打击非法造船行为和整治“三无”采砂运砂船舶工作,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注重服务引导。根据实际需要,由县经信部门牵头,重点扶持指导一至两家有一定基础的船舶修造单位或投资人申请船舶建造资质,完善相关手续,依法依规进行船舶建造经营。对现有船舶按照“老船老办法,新船新规定”的原则开展整治办证工作,船舶检验、登记机关要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按照现行船舶检验标准及登记程序进行检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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