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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适用祁政发〔2012〕16号文件的解释》的通知
  • 2015-10-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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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发〔2015〕21号

QYDR—2015—00008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适用祁政发〔2012〕16号文件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关于适用祁政发〔2012〕16号文件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税费统一征收的通知》(祁政发〔2012〕16号),现就该文件第三部分“操作流程”中第四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提供《房屋或建设工程材料发票审核表》问题解释如下:

“商品房办证还应提供合同、加盖县国税局公章的《房屋或建设工程材料发票审核表》和县地税局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中的“房屋或建设工程材料发票”是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44号)规定的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发票。相关具体操作遵照永政办发〔2014〕4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建设项目开工后,施工单位应主动到项目所在地国税部门进行登记,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监管”;“凡在全市范围从事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含装饰和安装)等建设工程在工程验收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等事项前,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国税部门办理发票查验手续。由施工单位(个人)包工包料的,以施工单位(个人)为查验对象;由建设单位自备材料、施工单位(个人)只负责施工的,以建设单位为查验对象。查验的范围包括钢材、水泥及水泥制品、砖瓦、沙石、石灰、竹木材及制品、沥青、瓷砖、铝合金门窗、玻璃、水管配件、五金配件、装饰装修材料及其他建筑工程建材。对未按规定到国税部门办理建材发票报查验的,国税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稽查对象”;“查验对象按规定取得发票后,由国税部门向查验对象出具建筑工程材料已税证明单。房产、财政等相关部门凭国税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材料已税证明单,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工程结算等相关手续”。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协税护税单位应当按照永州市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协同开展对本县范围内建筑材料购进发票的查验管理工作。

本解释与祁政发〔2012〕16号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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