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DR—2014—01019
祁政办发〔2014〕2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祁阳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
祁阳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根据《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4〕65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祁阳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第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依照本细则享受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总收入。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五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祁阳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户口本、残疾人证。监护权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或无法确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准确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托养机构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所在村(居委会、社区)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残疾等级、家庭详细住址、拟享受补贴金额等。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一式两份)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户口本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报所在地镇乡办场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七条 镇乡办场在收到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报送的申报审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报县残联审批。
第八条 县残联接到镇乡办场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核查、审定和对象审批工作。经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镇乡办场,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 对象管理
第九条 2014年4月30日前申领重度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2015年5月1日前申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并获批准的,从2014年5月1日起计发;2015年5月1日后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则从申请批准之日的下月计发。2014年5月1日后申领重度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其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申报批准之日的下月计发。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户籍迁出祁阳县的;
(二)死亡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十一条 县残联每年5月底前对重度残疾人补贴对象进行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县、乡(镇、街道、林场)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县残联要明确专人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础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录入,于每年5月底前将相关信息上报上级残联。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县残联每季度填报《祁阳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提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汇总表》委托金融机构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残联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及时将信息录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相关单位要按规定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实际残疾程度与残疾人证等级明显不符的,要及时纠正。县残联对享受重度残疾人补贴的人员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四)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村(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授权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