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DR—2014—01015
祁政办发〔2014〕1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各工程建设指挥部:
《祁阳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
祁阳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3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以盘活闲置土地为重点,以督导土地开发利用为抓手,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全县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对全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盘活再利用,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全县土地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监督管理土地批后开发利用,切实提高土地供应率和利用率。
三、工作任务
坚持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和节约用地原则,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对全县批而未供或供而未用土地、闲置土地以及重大项目开发利用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处置。
(一)清理范围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县城镇范围内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重点工作:一是核清批而未供土地情况;二是核清供而未用土地情况,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规定,核清是否存在土地供而未用或供作他用以及土地闲置等情况;三是核清土地抵押而未开发利用的情况。
(二)认定标准
认定土地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
1.批而未供土地认定标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征收或农转用批文下达之日起满两年未供应的土地。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认定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规划设计条件的,以当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绿地面积)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以招商合同或立项批准文书约定、规定的总投资额为认定依据;招商合同或立项批准文书未约定、规定总投资额的,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计算总投资额),以及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处置方式
(一)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方式
1.加快实施土地征收。对已取得征收和农转用批文但仍未完成征收的,要加快处理好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各类矛盾,2014年12月30日前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工作,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支付到位。
2.加快实施土地供应。对已完成土地征收补偿但未供应的土地,2014年12月30日前制定好供地计划,依法完成土地供应。对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尽快划拨供地。对原项目已取消或不符合现行供地政策的,及时调整项目,做好新项目落地。
(二)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办理又不交回的,直接公告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2.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未满两年的, 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出让合同或划拨审批未明确价款的,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时的基准地价为基准计算价款的 20%征缴土地闲置费。
3.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一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日期、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新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是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三是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临时使用,待原建设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是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是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置换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4.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就处置方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五、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
1.制定方案,宣传发动。按照两年基本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目标,制定印发实施方案,明确每一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研究制定清理处置工作流程及操作性文件,并统一法律文书格式。实施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监察部门备案。同时,及时召开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动员部署大会,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
2.多管齐下,调查核实。利用全县土地供应台账、日常动态巡查台账、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2008年—2012年新增建设用地批征供用调查数据、全县国土资源“一张图”系统,结合最新航拍高清影像图,初步查清疑似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情况。依据上级确定的疑似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对涉嫌土地闲置的,依法下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准确核实土地使用权人、具体位置、审批面积、批准用途、审批时间、土地价款及缴纳金额、开工竣工时间、动工开发利用、未动工开发原因等情况,做好询问笔录、现场拍照,收集好相关审批资料和证据等。土地使用权人认为属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开发延迟的,应当积极举证,填写《土地闲置原因反馈意见表》,并提交所涉及部门核实,所涉及部门应当如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准确确定闲置原因。经实地调查取证后,对不属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准备好举证材料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定;对属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分别进行汇总后于2014年8月31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监察部门备案。
3.选取典型,集中查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选取面积大、闲置时间长、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查处。今年查处典型案件的数量不少于1起。要将典型案件办成铁案、样板案例,为全面清理处置工作积累经验。要坚持边查处边总结,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规范用地行为。
(二)全面处置阶段(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批而未供土地要及时研究制定供地方案,提高土地供应率。对闲置土地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闲置土地认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逐宗拟订处置方案,填写《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呈批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下达处置相关文书,做到依法处置一宗核销一宗。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要及时进行汇总,形成清理处置总结报告,于2015年12月3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监察部门。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按照市里要求积极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整改到位;对走过场、处置不依法到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土地动态监管、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制度,促进该项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祁阳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祁阳经开区、县房产局、县城建投、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政府法制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部门协调联动。本次清理处置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所在地镇乡办场和祁阳经开区全力支持参与。各级各部门要高度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及时做好沟通,切实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政府督查室要根据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对清理处置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县监察局要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部门下发行政监察书;对因部门行政不作为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法按期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一要加强用地管理。针对不同行业、项目建设特点,认真分析实际用地需求,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避免囤积土地。二要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防止拖延土地开发利用时间。三要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四要推广分期供地和先租后出让的供地管理办法,切实防止新的土地闲置。五要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