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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5-01-22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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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发〔201420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祁阳县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22 

 

祁阳县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深化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216号)、《永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以及依法进行政务公开等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提供政务服务应当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廉洁、规范和依法、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称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工作,对政务大厅窗口单位进行领导和管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履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决议、决定;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进驻或者退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部门(机构)和服务事项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三)负责协调、组织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为申请人提供政务咨询以及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四)负责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各部门、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督促检查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工作制度的执行。

(五)负责指导和督查中心各窗口的业务工作,督促检查“两集中两到位”落实情况和“一门受理、内部流转、镇乡办场代办、限时办结、联合审批、统一收费、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的运行情况,做好收退件的复核和办结时间的检查工作,催收、验收镇乡办场政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部门分中心、中心窗口上报表格,做好数据、情况的统计汇总、公布、上报和归档工作;

(六)负责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联审联办的组织协调和部门(单位)之间的业务衔接;

(七)负责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资产、设施、设备和安全、卫生的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受理申请人对部门、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对有过错责任的部门、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的建议;

(九)对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分中心和部门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对镇乡办场政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十一)完成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规定将本部门(机构)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管理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二)制定本部门(机构)集中受理、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管理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对涉及本部门(机构)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管理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应整合职能,可成立行政审批服务股(室),整体入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在窗口办理;

(四)按照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务服务窗口,选派优秀窗口工作人员,并指定窗口负责人;

(五)在政务服务窗口依法公开本部门(机构)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管理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

(六)对在政务服务窗口集中受理、办理的事项应当授权到位,对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的事项,应当在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七)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管理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内部其他职能科(股)室应配合政务服务窗口做好现场查验、技术论证等工作;

(八)保障政务服务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必需的工作经费;

(九)对政务服务中心发出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管理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督办函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

(十)参加联合审批或者承担牵头并联审批;

(十一)协助政务服务中心处理申请人的咨询、投诉。

第八条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职责:

(一)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机构)按照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管理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申请人填报所需申报材料;

(二)根据本部门(机构)授权及政务服务操作规范实施政务服务,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三)根据本部门(机构)授权,对只需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管理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场办理;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会同本部门(机构)在法定的承诺期限内办理;

(四)接受申请人的办件咨询,执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五)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监督和指导;

(六)负责政务服务中心与本部门(机构)的工作衔接;

(七)完成本部门(机构)和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政务服务行为规范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为申请人提供的政务服务,应当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或镇乡办场政务中心、部门(机构)分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按照事进、人进、权进的原则,凡与申请人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管理服务等事项(含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部门承担的与申请人密切相关的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涉及基本建设项目、企业登记等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产权、户籍、出入境、婚姻登记等行政确认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征收事项,救助、优待、抚恤等行政给付事项,社保、医保、水、电、燃气等公共服务事项,都要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宜或者暂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或者需由部门单独设立办事大厅的,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政务服务中心场地容积决定是否纳入中心集中办理。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决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事项的部门(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务服务窗口,派驻本部门(机构)在职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得派驻借调、顶岗、聘用人员到窗口工作。

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少或者受理次数少的部门(机构),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委托联合设置、轮流值班的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有关申请,并转回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工作的部门(机构)及其事项予以公开,并编制目录。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严格规范化建设,统一名称、统一场所标识、统一运行模式,具体方案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另行制定印发。

第十二条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部门(机构)单独设立办事大厅、各类园区管委会建立的综合服务中心,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管理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关部门(机构)一律不得在本部门(机构)或者其他场所受理、办理。

第十四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进行审核时,应当审查其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并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格式印制,提供给申请人免费索取。

应当将经审定的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并允许公众免费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部门(机构)提供政务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缴纳。收费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确保票款相符,所收取资金进入县财政国库。

第十六条  部门(机构)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承诺,其承诺期限为该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最短期限。

依法须执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评估、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应当在办事指南中告知。

第十七条  属于本部门(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管理服务申请事项,政务服务窗口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机构)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办理期限从该受理日期开始计算。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机构)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窗口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第十九条  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务服务窗口的部门(机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机构)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

第二十条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部门(机构)只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经政务服务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准予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部门(机构)应当在法定的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的准予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有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布,公众有权免费查询。部门(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需要部门(机构)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由该部门(机构)确定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办理或者牵头办理。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机构)分别办理的,应实行联合审批制度,由政务服务中心指定一个部门(机构)政务服务窗口牵头组织联合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镇乡办场和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机构)应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中心)、政务服务窗口的建设和管理,把政务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及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机构)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统一完善电子政务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逐步开展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并联审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要求,完善信息化建设并接入政务网,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供政务服务,并接受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指导、监督。

第四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政务服务加强平台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各项制度,加强政府网站、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务微博微信、“12345”热线等平台建设,建立并严格落实信息公开源头性认定机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机制、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策解读机制和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政府信息。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机制,依法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二十六条  部门(机构)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以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作为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下列政府信息: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等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

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未经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和设施还包括: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机构)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立的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等。

第五章  政务服务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察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依法对政务服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调查处理政务服务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并受理申请人的投诉。

第三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按照《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要求履行行政许可综合监督职责,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在其法定职权内做好有关行政许可监督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负责对部门(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人认为部门(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其上级部门(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责任追究制度,将电子监察系统纳入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同步建设,健全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对中心、分中心大厅所有网上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全程监控,实现省、市、县三级纵横联网联动。

第三十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对有过错责任部门(机构)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向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机构)、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务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有权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未按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以外场所受理或者办理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事项的;

(二)未按县人民政府编制目录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撤出政务服务中心的;

(三)未按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统一收取相关费用的;

(四)未在承诺期限内依法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五)由于窗口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政务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受理或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索、拿、卡、要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实施政务服务中违纪的,由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申请人对政务服务质量进行测评制度和政务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作风正派的人员作为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向政务服务中心反映政务服务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政务服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政风行风评议等考核。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考核奖励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工作考核管理办法》、《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管理办法》、《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核奖励办法》等,加强对管理人员、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奖惩工作。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各部门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统一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不得在派出单位考核。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优秀指标,由县人事部门单列,并适当提高优秀指标数量,不占派出单位指标。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退回派出单位,当年不能评优、评先,不得提拔。

各部门(机构)应将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表现,作为其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机构)应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在职在编人员到政务服务窗口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稳定,窗口工作未满2年的,一般不得更换。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派出单位提出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者临时顶岗换人时,应事先征得县政务服务中心同意。

第四十条  对政务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可将其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第四十二条  镇乡办场和村(社区)设立政务服务中心(便民中心)的政务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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