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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5-01-2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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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R201401016

祁政办函〔201461

相关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祁阳县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16

 

 

 

 

 

 

祁阳县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打好煤矿安全治本攻坚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38号)和《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湘煤关退办〔201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坚持依法关闭与适当奖补相结合、关闭与改造升级相结合,促进改造提高、促进正规开采、促进瓦斯治理和利用,切实解决落后小煤矿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进一步提升我县煤矿安全生产能力和煤矿整体发展水平。

(二)工作目标。按照“关闭一批、提升一批”的总体思路,实现“应关尽关、能退则退”的目标。201410月底前,关闭全县所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所有保留煤矿实行“一矿一策”,通过资源整合、升级改造、限期整改达标和兼并重组,达到保留矿井必备条件。

二、保留矿井必备条件

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煤层赋存比较稳定,能够实现正规开采,抽采达标,资源储量达到200万吨以上或走向长度达到2000米,生产能力达到15万吨/年;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煤层赋存比较稳定,能够实现正规开采,资源储量达到70万吨,走向长度达到1000米左右,生产能力原则上达到9万吨/年。同时,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矿井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

三、明确关闭退出对象

1.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2.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

3.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4.没有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高瓦斯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5.(关闭或整合)矿区范围上下垂直重叠煤矿;

6.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灾害严重煤矿;

7.没有实现正规开采且经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8.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且经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煤矿;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煤矿。

四、煤矿关闭验收标准

(一)直接关闭矿井:1.吊(注)销所有证照;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专用供电及通信线路;4.封闭、填平矿井井筒;5.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6.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二)有条件退出煤矿:按照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领导小组的意见,对证照齐全的部分煤矿、因资源达不到省定界限且主动提出退出的,经批准同意,其生产经营活动可延期到201510月底前实施关闭。如果在此期间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无条件立即予以关闭。其关闭验收标准与直接关闭矿井的6条验收标准相同。

(三)整合关闭矿井:1.吊(注)销所有证照;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专用供电及通讯线路;4.封闭矿井井筒;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五、工作步骤

    (一)推进关闭退出。全县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分步实施,大致分四个阶段:

1.调查摸底(920日前)。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划)实施方案,按照湘煤关退办〔20141号文件明确的关闭对象和规定的保留煤矿必备条件,对拟关闭煤矿和保留煤矿调查摸底,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2.确定名单(9月底前)。各煤矿递交保留或关闭退出的申请报告和承诺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关闭退出或保留矿井,县政府初步审核关闭煤矿和保留煤矿名单后,上报省、市审批。在主要媒体上公示关闭煤矿名单、保留煤矿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全县落后小煤矿在201410月底前关闭到位;个别有条件退出煤矿限201510月底前关闭到位。

    3.实施关闭(10月底前)。对关闭煤矿作出关闭决定;有关部门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各煤矿及所在地乡镇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关闭退出协议;煤矿所在地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将应关闭煤矿依法关闭到位。

4.验收整改(1220日前)。按照“镇负责、县组织、市验收、省抽查”的要求和关闭煤矿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县里于11月上旬前完成验收,并上报市领导小组;11月底前完成市领导小组验收准备并申请抽查;12月中旬前完成省抽查验收准备,经全部验收合格后,再向省、市申请兑现奖补资金,资金到位后按程序逐项审批拨付奖补资金。 

(二)推进整改达标。通过生产环节改造、实行正规开采可达到保留煤矿必备条件的煤矿,应对照保留煤矿必备条件,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差什么改什么”的要求编制整改达标方案,报县煤炭管理部门审批,限期整改达标,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返还或变更证照后,方可组织生产。

(三)建立落后小煤矿退出机制。保留煤矿限期没有达到保留煤矿必备条件、仍属于国家明确关闭对象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关闭后不予补偿。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县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祁阳县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相关县级领导、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县发改、经信、监察、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安监、信访、煤炭、工商、电力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镇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煤炭局,由县煤炭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每个被关闭煤矿的所在地乡镇要明确1名副职专抓、委派1名工作人员驻矿盯守。县煤炭局安排1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关闭煤矿的技术指导。

(二)明确部门责任。要按照“分级负责、协同作战”的要求,强化部门责任。县财政局会同县煤炭局制定全县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金融监管机构要密切关注在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过程中暴露出的乱集资和高揽储等问题,并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退还未使用储量采矿权价款和地质灾害治理备用金,对作出关闭决定的矿井及时吊(注)销有关证照;县煤炭部门要把握标准,摸清底子,加强指导,切实担负起关闭、保留煤矿的技术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县安监部门负责协调监管工作,加强对煤矿关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县公安部门要及时收缴关闭煤矿的火工产品,做好危爆物品的管理;县电力部门要立即停止关闭煤矿的供电;县信访部门要加大维稳力度,化解各类矛盾,做到未雨绸缪,对无理取闹、借机闹事、贪赃枉法的要依法打击;相关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五包”(包组织领导、包宣传发动、包措施落实、包维护稳定、包矿区安全)要求,做好值班盯守,加强对退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严防煤矿突击生产,并协助处理好煤矿的遗留问题及煤矿与当地群众的关系,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三)加强资金管理

1.按湘煤关退办〔20141号文件规定,县财政设立奖补资金专户,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2.关闭退出的煤矿在申请奖补资金之前要处理好与周边群众的关系,处理好民工工资发放,处理好煤矿债权债务等,做到无遗留问题、无矛盾纠纷、无上访事件。

3.煤矿处理好遗留问题后,再向领导小组申请拨付奖补资金,由所在地镇政府签字盖章、县直相关部门核实、领导小组审核后,视遗留问题处理情况按比例拨付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或煤矿法定的账户。

(四)严格监管督查。在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期间,相关镇、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监管工作,采取强硬措施,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要采取分片包干、专人盯守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不服从安全监管、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直接列为关闭对象。对擅自组织生产且造成死亡事故的煤矿,立即予以关闭,并不予发放关闭退出奖补资金。

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1031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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