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政办函〔2014〕5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各单位:
为改进公文处理工作,促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函〔2014〕111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报送的需要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公文代拟稿,须经公文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二、各单位报送的需要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公文代拟稿,如有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事项,报送县政府前,公文起草单位(即主办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报送县政府时,要随文报送起草说明(见附件1),填写《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表》(见附件2),并附齐相关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三、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其他单位转请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的公文,相关单位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急办公文应随到随办,并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反馈的,应及时说明情况。
四、单位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经协调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向县政府报文时,须在起草说明中说明协调情况,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涉及大额度配套资金的公文,需送县财政局进行会签,并与相关单位约定配套责任。
五、报送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归口县政府办公室文秘室统一收文。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对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多头报送、越级行文等不符合行文规则的公文,未经公文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公文代拟稿,以及未按本通知要求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公文代拟稿,由县政府办公室列明情况退回报文单位。对符合行文规则和相关要求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及时予以办理。
附件:1.关于《××××××》的起草说明(略)
2.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表(略)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