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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14-11-05 09:41
  • 来源: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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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3.监测预警与疫情报告

3.1监测与风险评估

3.2预警

3.3疫情报告

3.4疫情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4.2疫情分级

4.3分级响应

4.4应急处置

4.5未发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4.6应急响应终止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电力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确保畜产品生产供应安全、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湖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永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祁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人为本、群防群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切实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造成的危害。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县、镇乡办场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县畜牧水产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农办、县公安局、县畜牧水产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市管局、县广播电视台、县物价局、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邮政局、县交警大队、县疾控中心、县监察局、县政府应急办、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水产局,由县畜牧水产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指挥部

研究决定全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有关问题;研究部署和总结年度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2.2.2指挥部办公室

按指挥部决策,统一协调指挥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及疫情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并按规定上报疫情,及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调拨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下级指挥部落实本预案。

2.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成员单位职能发生变化的由职能承担部门接替相关工作)

县畜牧水产局:研究拟定全县重大动物疫病控制方针、政策和规划,制定技术对策;负责疫情确认和分级,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依法组织开展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管理工作;负责疫情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监督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以及防疫物资的组织供应。

县卫生局、县疾控中心:宣传重大人畜共患病防治知识,对接触人畜共患病人群进行监测、病原学检测、诊断、治疗,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工作,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县政府应急办:按照有关应急工作要求,指导、协助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林业局:协助县指挥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协助做好相关防疫、扑疫工作。

县财政局:保障、审核和监督管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经费。

县工商局: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疫区关闭、封锁市场等工作。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宣传,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信息、新闻报道的归口审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和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工作。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配合做好应急防疫扑疫物资的质量监督。

县环保局:负责督促集贸市场对污水、排泄物、固体废弃物进行消毒,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县交通运输局、县邮政局: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人员、物流运输畅通,协助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做好市场环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县民政局:安抚、救济疫区受灾群众,对因公伤亡的应急人员给予补助和抚恤。

县发改委:编制实施疫情监测、检疫检验、技术贮备、应急交通工具、防疫物资储备与调运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

县交警大队:负责运输动物及产品的车辆管理。

县农办:负责政策与法律指导。

县监察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失职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2.3专家组

县指挥部组建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经济学、风险评估等方面专家及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为疫病防控政策制定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和疫情报告

3.1监测与风险评估

县畜牧水产局会同县卫生、林业等部门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严密监测,通过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和召开专家分析会,提出形势分析和风险评估报告,同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和发布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疫情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一般(Ⅳ级)预警:监测中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新城疫以及重点人畜共患病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或周边县区发生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一般(Ⅳ级)预警由县兽医主管部门发布。

2)较大(Ⅲ级)预警:市内发生Ⅲ级重大动物疫情;或毗邻市发生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的。较大(Ⅲ级)预警由市兽医主管部门发布。

3)重大(Ⅱ级)预警:省内发生Ⅲ级重大动物疫情;或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的。重大(Ⅱ级)预警由省兽医主管部门发布。

4)特别重大(Ⅰ级)预警:发生Ⅰ级重大动物疫情和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的。特别重大(Ⅰ级)预警由农业部发布。

3.2.2预警解除

预警解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依照预警发布程序执行。

3.3疫情报告

3.3.1疫情报告主体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诊断、检验检疫、疫病研究和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疫情报告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站报告。

3.3.2疫情确认

1)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报疫情后,应当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及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2)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牲畜口蹄疫的,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进行确诊。

3)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以外的重大动物疫病,及时采集病料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和确诊,必要时送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3.3.3报告程序和时限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报疫情后,应立即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市、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之内逐级上报,同时报告本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机构接报疫情后要向上一级动物防疫机构和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发生人畜共患病传染时,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3.3.4疫情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其它易感动物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3.4疫情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向社会发布,或经农业部授权由省畜牧水产局向社会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Ⅱ级和Ⅰ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Ⅲ级和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分别由市、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根据疫情处置实际情况和控制扑灭疫情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疫情处置时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同时对疫源进行跟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4.2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详见附则)

4.3分级响应

4.3.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Ⅰ级和Ⅱ级重大动物疫情被确认后,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市、县人民政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疫情处置工作。

4.3.2Ⅲ级应急响应

市政府根据市畜牧水产局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省政府请求支持。

4.3.3Ⅳ级应急响应

县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处置工作。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4应急处置

4.4.1先期处置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镇乡办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对发病畜禽所在的自然村或场所采取临时隔离措施,禁止动物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的移动,对病死动物、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到现场规范采样,送市或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同时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对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流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和可能污染物追踪调查。

4.4.2应急预案启动

诊断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疫情确认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4.4.3疫点内采取的措施

扑杀疫点内的染疫动物及按照规定应扑杀的易感动物;对病死动物、被扑杀的动物及相关产品、动物排泄物及被污染饲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动物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

4.4.4疫区内采取的措施

对疫区内实行封锁,在疫区内周围设置警示标志,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疫区内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消毒;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并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必要时对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对疫区内所有禽类进行强制扑杀,关闭动物及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对被扑杀动物、动物排泄物、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动物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

4.4.5受威胁区内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根据规定对易感染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加强检疫监管。

4.4.6人员防护和医学观察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储备一定数量的人用疫苗、消毒药品、预防治疗药物、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对病样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强制扑杀及其他防疫扑疫工作采取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县卫生部门要对病死动物密切接触者和防疫扑疫人员开展持续的医学观察,根据情况对疫区和受威胁区人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已发病群众开展救治,防止疫病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4.4.7分析与评估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Ⅰ级、Ⅱ级和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分别由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卫生疾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人际间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

4.4.8宣传报道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会同新闻部门,客观、准确、及时对重大动物疫情及其处置工作进行报道。

4.5未发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等,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本区域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应急处置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公路等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督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4.6应急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已按规定处理,经过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终止应急响应。

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农业部或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Ⅱ级、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分别由省、市、县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或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对应急期间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给予适当的补偿,对受灾单位和人员进行安抚,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扑杀动物和处置财产按规定给予补偿。

疫情扑灭后,疫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措施;对疫点和疫区继续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制定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助规定和恢复生产的扶持政策,鼓励、扶持当地养殖业发展。

5.2总结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结束后,疫情发生地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对疫情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电力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通讯联系;通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通讯通畅和信息保密安全;电力部门应保障应急期间的电力供应。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组建由动物防疫员、官方兽医、动物疫病检验人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技术人员和公安、武警、卫生防疫等人员组成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处理预备队,全面实施疫情处置工作;公路、铁路等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为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及应急处置提供物资保障。

6.3经费保障

县财政要保障应急防疫物资储备、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疫情监测、动物扑杀补助及疫情处理等经费。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要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兽医主管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急指挥部和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因公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对在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或因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指疯牛病、尼帕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本县1个以上镇乡办场内发生并且呈流行趋势。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县1个以上镇乡办场内呈暴发流行。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Ⅲ级重大动物疫情: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市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②口蹄疫在14日内,本市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③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内5个县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④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内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多个人感染病例。⑤在本市内1个县区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⑥市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Ⅱ重大动物疫情: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5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区发生疫情。②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者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发现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并引发疫情。③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在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④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⑤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任一种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者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爆发性增长。⑥省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Ⅰ级重大动物疫情: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在本省内有2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5个以上省内呈多发态势。②口蹄疫在14日内,连片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③在我国已经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④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引起人的疫病暴发或流行,构成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⑤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出现人员死亡扩散趋势。⑥农业部认定的其它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划分时应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畜牧水产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更新,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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