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政办函〔2014〕2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强化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有力维护全县金融体系稳定,推动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和金融稳步健康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祁阳县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县级领导任副组长,县人民法院、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广播电视台、县工商局、县人民银行、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金融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民银行,由县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承办和落实维护全县金融稳定的具体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便于及时沟通信息,反映情况,开展工作。
二、职责分工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全县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
协调小组:通过定期召开全县金融稳定工作协调会议,分析、评估全县金融稳定形势,针对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隐患,研究和制定维护金融稳定的有关措施,组织、协调化解金融风险。
县人民银行:负责监测评估全县系统性金融风险,承担系统性风险预警与防范工作,研究并组织落实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措施,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在建立健全金融系统性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与风险处置协调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上,发挥其在维护金融稳定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
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道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严格审查涉及金融风险方面的新闻稿件,并加强与县人民银行、县政府金融办等金融监管机构互动,实现监管工作信息共享。
县公安局: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尽力挽回受害群众和金融机构的损失;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和消防工作,帮助提高金融机构保卫人员及其他业务人员的防盗、防抢、防诈骗技能。在金融机构发生挤提紧急事件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止出现打砸抢事件,对打砸抢金融机构或散布谣言引发恶性事件的肇事人员,要依法严惩。
县工商局:支持金融机构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支持和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严把登记注册关,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企业注册登记的名称中不得出现“金融、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相关字样,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存款、贷款、结算、融资、金融性投资、商业性保险等业务。
县经信委、县统计局:与县人民银行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平台,畅通经济金融信息交流渠道,及时向金融部门提供有关宏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信息。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就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处置程序、所需资金、处理方式等与金融监管机构共同作出具体安排,确保风险处置及时、有效。
三、工作制度
(一)建立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是协调小组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结合金融例会一并举行。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主持,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分析金融稳定工作形势,研究采取相应措施,部署工作。
(二)建立金融稳定工作信息共享制度。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跨系统、跨行业的信息采集和风险监测框架。全县各银行、保险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要按规定报送报表资料。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向协调小组通报有关情况。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