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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祁阳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 2014-10-31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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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R—2014—00001

祁政发〔20145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39号)要求,现就调整祁阳县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仍按现行规定和标准执行。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执行。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

三、征地补偿区域(片)以村(社区、居委会)为基本单位划分,具体为《祁阳县征地补偿区域(片)划分范围》(见附件2),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订相关措施,确保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公正合理、依法依规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五、按照湘政发〔201246号和永政发〔20139号文件的规定,《祁阳县征地补偿标准(2013年修订)》(见附件1,下同)自201311日起施行,《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祁阳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祁政发〔201128号)同时废止。

《祁阳县征地补偿标准(2013年修订)》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祁阳县征地补偿标准(2013年修订)》施行前已经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祁阳县征地补偿标准(2013年修订)》执行。

 

附件:

1.祁阳县征地补偿标准(2013年修订)



2.祁阳县征地补偿区域(片)划分范围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1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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