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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业联合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2014-02-24 16:47
  • 来源: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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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发〔201330

QYDR—2013—01021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房地产业联合监管的若干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731

关于加强房地产业联合监管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全县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规范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合力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房产等部门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规范操作。对尚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建项目,先由县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到县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通过县国土部门审核同意用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由县规划建设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含改建项目),县规划建设部门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模以上建筑工程必须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完工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规划和土地确认,规模以上建筑工程必须申请竣工验收,经确认或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

乡镇规划区内用地、建设的审批,由县规划建设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县国土部门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在县城、镇规划区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确定规划条件,房地产开发用地需附有《房地产开发用地建设条件意见书》。建设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规划建设,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规划的要有充分理由,由县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建设人根据《调整规划指标告知书》与县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提高容积率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再到县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人如擅自更改规划或提高容积率的,除从严追缴土地出让金外,并依法处罚。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项目,由县国土、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处罚。对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建设手续。对土地使用权红线以外的部分,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建设人作出规划;红线内所作的规划应留足采光距离,设计单位不得违背规划为建设人作图。对将整体出让的土地违反规定分户切割给私人建房的,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要严厉制止,且不得办理分户、转让和规划审批、放线等手续。

三、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确认中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严格把关。县规划建设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确认和竣工验收时,要认真审核,未经国土部门查验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没有完工的建筑,不得竣工验收或规划确认;国土部门查验中发现建设人未按批准文件或合同用地的,要按规定追责,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规划建设部门发现建设人违法建设或提高容积率的,除依法处罚外,并致函国土部门追缴土地出让金。在土地出让金追缴到位前,不得进行规划确认或竣工验收。房产部门核发《房屋产权证》时,必须查验《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规模以上建设项目,还需查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施工验收备案资料;房产部门颁证的面积必须与国土、规划建设部门相应的审批相符,否则,不能颁发《房屋产权证》。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问题在处理之前,国土、房产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他项权手续。

四、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要联合严厉打击非法房地产开发行为。发现利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及以个人集资建房、合伙建房或个人建私房名义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要依法查处。县房产部门、国土部门产权初始登记与县规划建设部门审批的项目名称必须一致。以有资质的开发企业名义向县规划建设部门申报审批的建设项目,县国土、房产部门要按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和新购商品房过户转移登记;对以其他名义申请审批的建设项目如申请分户或变更权利人,属非法房地产开发的,除依法处罚外,还必须按商品房开发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单位和个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房屋产权分户手续的,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户手续;未缴纳房地产税费的,不得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五、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要强化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要按区域或项目将监管责任明确到领导、到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加强土地、规划和房屋销售的日常监管。相关部门要及时互通情况,形成合力,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县规划建设、国土部门要共同把好放线、验线关,将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非法交易土地从事违法建设的,由县国土部门牵头,县规划建设部门配合,制止并查处;对不按规划建设的,由县规划建设部门牵头,县国土部门配合,制止并查处。对单体建筑超越土地使用权界限进行非法建设的,由县规划建设部门为主制止,并会同县国土部门查处到位;对非法预售房地产的,由县房产部门依法查处。对严重违法的建筑物,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要坚决查处到位。

六、县推进新型城市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做好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购买五证齐全的商品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树立建设项目公示牌;房产部门负责牵头打击非法房产广告,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要通过电视、网络、手机短信、手机报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合法的房地产企业和楼盘,曝光非法的房地产项目,建立建设领域“黑名单”制度,联合严格查处“黑名单”上的非法开发项目。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七、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和政务中心要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检查国土、规划建设、房产及相关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如发现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定的,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及工作人员对部门间以公函形式互通的信息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回复的,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慢作为的责任;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税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证或行政审批上把关不严,造成国家税费流失的,追究经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加倍核减该部门的工作经费。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执法不严,必须责令整改,如造成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现象严重、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渎职、失职责任;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及工作人员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司法机关无故不受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各相关责任部门不配合加强监管的,追究部门领导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责任;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干扰建设领域正常秩序,违规从事和参与房地产经营活动,或以权谋私、循私舞弊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八、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发文前已建设但未办理房产初始登记的项目按此意见执行。2013101日前,违法建设人主动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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