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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 2014-02-24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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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发〔201314

QYDR—2013—00011

 

受季节和气候影响,我县持续高温晴热,林内地表可燃物大量堆集,森林火险等级将持续攀升。为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确保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免遭破坏,杜绝重特大森林火灾及人员伤亡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2013825日至2014430日为全县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现就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好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乡规民约,形成全社会抓防护、重防火的森林防火工作格局。

二、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让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进村入户,使广大群众真正懂得森林火灾的危害,掌握用火、扑火安全常识, 做到遵规守法、安全用火。

三、严格生产性用火管理。特别防护期内,生产用火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审批、踏查、监烧”四道程序,按照“六好、八不烧”生产用火规定,落实好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职责,由用火单位做好防患措施,经批准后,方能用火,确保用火安全。在特别防护期的高火险期内和重点区域内禁止审批生产性用火。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理。要加强野外火源巡查,在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内,严禁在森林内乱丢烟头、烧蜂、驱兽、烧纸钱、放鞭炮等野外用火行为;严禁在森林边缘300米范围内烧茅草、烧秸秆等野外用火。

五、加大打击惩处力度。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内,各镇乡办场要严格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做到班子、队伍、制度、措施健全,配备好扑火工具。扑火队伍要进入戒备状态,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广大群众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扑救山火,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七、对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冲锋在前、表现突出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思想麻痹,工作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火灾肇事者,特别是纵火犯,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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