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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14-02-24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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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3.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防范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分析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妥善、高效、有序地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建立组织严密、决策正确、指挥果断、保障有力、快速反应的应急指挥体系,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永州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永政办发〔201215号)、《祁阳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祁政发〔201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坚持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2)预防为主。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建立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队伍培训,定期进行演练,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

3)减少损失。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公共场所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社会影响,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4)属地管辖。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工作机制,落实应急工作责任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5)协同一致。县直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同一致,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祁阳县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卫生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自来水总公司)、县城管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监察局、县文广新局、县环保局、县体育局、县质监局、县电力局、县安监局、县政府新闻办、县通信各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指挥部

统一领导和指挥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研究决定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决策,下达指令,并视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协调调度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并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善后工作。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修订完善本预案,提出预防、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对策和建议;收集、分析、汇总并上报预防和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及时传达县指挥部的指令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总结分析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拟写分析报告;办理县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维护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公共场所卫生和生活饮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商务局: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救助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自来水总公司):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工程施工、城市供水等保障工作。

县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动力量准备、城市供气等保障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监察局: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文广新局:参与文化娱乐场所、网吧、电玩游戏城等文娱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体育局:参与体育场馆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指导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置工作。

县质监局:参与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县电力局: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电力等保障工作。

县通信各公司: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安监局: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调查处置。

县政府新闻办: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县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指定,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指挥处置工作,下设信息协调、应急行动、后勤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组。

信息协调组:负责及时传达有关指令,联络协调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汇总并报送有关情况,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进行新闻管理。

应急行动组:负责采取措施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控制维护现场局势和治安、交通秩序;抢救遇险人员,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和转移,保护、抢救重要物资和财产;收集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情报信息,发现和控制蓄意制造骚乱、闹事的骨干分子,收集违法犯罪证据。

后勤保障组:负责提供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处置人员的餐饮服务和工作、休息场所,以及现场交通、通信、供电、照明、医疗救护和工程设施等。

善后处理组: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清理工作;对遇险获救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妥善安置,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开展环境评估、索赔取证、事故调查。

3.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防范

3.1.1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日常防范,坚持专群结合原则,充分利用高科技和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手段,努力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力争将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及其隐患遏制在萌芽状态。

3.1.2 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防范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规章制度。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放射性、生化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和安全防范,严防丢失、被盗。

3.2 信息报告

发现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及事故苗头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根据其严重程度、处置难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四级。

4.1.1 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Ⅳ级):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4.1.2 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Ⅲ级):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4.1.3 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Ⅱ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4.1.4 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I):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迅速报告县指挥部,县指挥部立即启动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县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同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县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2.2 较大以上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报告县指挥部,启动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迅速向上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在上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

4.3 应急处置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权,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

4.3.1 判明情况,正确决策。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应迅速判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启动预案,并根据事态发展向县政府报告情况。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出警赶到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县政府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市公安局。

4.3.2 果断处置,紧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实施事发区域现场治安、交通管制。县指挥部可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发布公告,要求公众保持镇定、听从指挥,自觉遵守非常时期的有关规定。事发地村(社区)、单位、主管部门应组织职工、群众先期处置,开展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处置力量。当地处置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现场局势或险情时,县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在处置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时,现场指挥部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可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统一组织各警种警力、装备和调用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当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进一步发展,严重危及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时,县指挥部要迅速指挥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参加救援。

4.3.3 安全防护,控制现场。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情况组织力量,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严防事态扩大、蔓延和发生新的事故。参与应急处置救援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的指令,依法科学实施处置救援,防止过激行为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

现场指挥部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的警戒,划定警戒区域,作出警戒标识,阻止围观人群和非应急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重点人员、场所、部位、设施和标志性建筑物的安全保护和控制。对处置救援现场实施卫生监控和环境监测,防止疾病传播和救援人员中毒等事件发生。视情况关闭、封锁现场及相关场所。必要时停止供电、供水、供气、供油,排除危害现场安全的因素。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采访报道工作,由县指挥部或授权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

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等相关力量,发动并依靠基层组织、单位和广大群众,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抢劫、盗窃、制造混乱、煽动骚乱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稳定;针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及时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依法惩处制造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员。根据需要,可利用各种媒体公布案情和举报专线,发动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犯罪活动。

4.4 信息发布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县公安局会同县政府新闻办按照《祁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当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得到有效处置,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指导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5.2 总结分析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汲取经验教训,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预案。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力量建设,培养一批通晓预防和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相关法律、法规的专家和人才。公安机关应建立以治安、巡警、特警、反恐、国保、交通、消防等警种、部门为主体,其他警种相配合的应急处置队伍,提高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防控、处置、救援工作水平。

6.2 物资保障

加大投入,加强装备建设,逐步建立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现代化应急指挥系统。公安、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装备必要的防护、挖掘、攀高、救治等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必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备和特种武器、侦查技术装备以及交通、通信工具,储备适量的救治药品、疫苗。卫生部门应做好紧急情况下的病房、药物和专业医疗救治人员的保障工作。民政部门应储备必要的基本生活救援物资。建设部门应加强工程抢险装备力量建设。

6.3 通信保障

公安机关应不断提高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的联络畅通,并在完善现有应急指挥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备用指挥系统。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应与武警部队等相应的公共安全指挥机构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渠道。县通信各公司应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大力开展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公众预防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常识,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并适时开展预案演练,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公安局、县政府应急办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发生在公众聚集活动的场所,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公安局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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