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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部分计生家庭提高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
  • 2014-02-24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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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发〔201332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力度,鼓励更多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部分计生家庭提高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24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从2013年起,对全县部分计生家庭提高奖励扶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

1.符合国家、省人口计生委关于特别扶助政策确认条件的对象;

2.符合国家、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节育手术并发症扶助政策确认条件的对象。

二、资格确认

按国家、省人口计生委对上述两种对象的认定标准确认。

三、扶助标准

1.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其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夫妇,女方年满49周岁后,除享受国家、省级扶助外,每人每月再增发65元。

2.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其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妇,女方年满49周岁后,除享受国家、省级扶助外,每人每月再增发40元。

3.经节育手术并发症专家鉴定组鉴定属于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除享受国家、省级扶持外,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免费治疗。属于二、三级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00元,属于一级的另行个案处理。

四、经费来源

1.第三条第1款、第2款、第3款中增发的奖励扶助资金从人口计生事业费中列支,年初列入财政预算。

2.第三条第3款关于对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治疗由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县财政根据需要专项列支。

五、发放渠道

第三条增发的奖励扶助资金,按国家、省、市、县级原有渠道,分季度打卡发放。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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