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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13-09-23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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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县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 预警级别
  4.2 应急预案启动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总结分析
  5.2 灾害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和更新
  8.2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湖南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永州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永政办函〔2013〕68号)和《祁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祁政发〔201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台风、暴雨、冰雹、干旱、暴雪、雷电、大风、寒潮、霜冻、严寒、高温热害、干热风、龙卷风、下击暴流、大雾等,以及因气象条件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等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理念。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加强适应应急需要的气象灾害监测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信息收集与共享系统、应急综合指挥系统等建设,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早处置。
  (5)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分工合理、执行顺畅、运转高效,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祁阳县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武装部分管副部长、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县农办主任、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管行政执法局、县自来水总公司、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安监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水产局、县水文局、县旅游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广播电视台、县通信各公司(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县武警中队、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县供销社、县农机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房产局、县环保局、县粮食局、县地方海事局、县石油公司、县电力局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由县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气象应急指挥部
  指挥协调全县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决定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重大事项;完成县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2.2.2 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执行县气象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会商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收集、调查和评估灾情;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2.2.3 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和警报的发布,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县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农办:负责组织和指导农口部门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宣传和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
  县发改委:负责气象灾害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积极争取将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系统建设项目列入县本级或上级部门的计划、规划。
  县经信委: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做好灾前预防和灾后学校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或指导灾害发生前在校学生的安全疏散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镇乡办场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并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实行强制避灾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灾害进行抢险,及时消除隐患;协助镇乡办场维护社会治安,制止、查处恶意夸大传播气象灾情的违法犯罪活动。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御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做好应急防御与救灾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县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县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城市供气设施;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气设施。
  县自来水总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城市供水设施;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设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及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保障各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以及救灾工作道路畅通。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水利工程的防洪调度和抗旱水源的调度;与相关部门协作,指导做好水利设施突发险情的抢护。
  县安监局:负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协助气象局做好雷电防护设施安全的督促检查。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受损和病虫害的监测;组织种子种苗供应,指导灾后农业生产的恢复。
  县林业局:及时通报森林火灾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发展情况,联合县气象局发布森林火险专项天气预报;负责做好全县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水文局:负责雨情、水情监测,提出防洪调度建议。
  县旅游局:负责旅游景点游客的疏导和安置,决定旅游景点的关闭并发布相关信息。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应急供应。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援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县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新闻报道工作;遇有气象灾害,组织县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插播预警信息。
  县通信各公司(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负责为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县武警中队:参与灾区的抢险救援,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县交警大队: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车辆和人员顺利通行。
  县消防大队:协助做好防雷减灾工作,负责消防监管和火灾救护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灾区和防灾所需农资供应。
  县农机局:负责灾区和防灾所需农机保障。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将气象防灾减灾措施落实到规划设计和工程建筑管理之中,协助气象部门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县房产局:组织指导国有公管住房、住宅小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助做好住宅小区的防雷减灾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做好大气环境监管,指导做好环境治理。
  县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灾区粮食的应急供应。
  县地方海事局:督促指导水上交通设施业主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水上救护和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县石油公司:负责成品油供应,做好供油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
  县电力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电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气象灾害信息来源
  县气象局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信息;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应向县气象局提供气象灾害情况。
  3.1.2 气象灾害信息内容
  主要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灾害性天气实况(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情况、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以及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气象灾害情况(包括气象灾害因气象服务而减少损失的情况)等。凡符合国家重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标准的,应当按其规定的报送内容、格式、标准和程序报送。
  3.1.3 气象灾害信息报送程序
  (1)县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在2小时内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局,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2)县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省气象局规定上报标准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
  (3)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可以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传递,并通过电话确认。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单位应当在主汛期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3.2 预警预防行动
  县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配合准备,确保预案顺利实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县气象局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 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单位)互联共享的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4.应急响应
  4.1 预警级别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定为四级预警:
  4.1.1 Ⅳ级预警。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县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冰雹、干旱、暴雪、雷电、大风、寒潮、霜冻、低温、高温、龙卷风、下击暴流、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
  4.1.2 Ⅲ级预警。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县气象局预测预报出现台风、暴雨、冰雹、干旱、暴雪、雷电、大风、寒潮、霜冻、低温、高温、龙卷风、下击暴流、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的。
  4.1.3 Ⅱ级预警。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县气象局预测预报出现台风、暴雨、冰雹、干旱、暴雪、雷电、大风、寒潮、霜冻、低温、高温、龙卷风、下击暴流、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的。
  4.1.4 Ⅰ级预警。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县气象局预测预报出现台风、暴雨、冰雹、干旱、暴雪、雷电、大风、寒潮、霜冻、低温、高温、龙卷风、下击暴流、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的。
  4.2 应急预案启动
  4.2.1 Ⅳ级启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IV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县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启动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县气象局应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局。
  4.2.2 Ⅲ级以上启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Ⅲ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应启动本预案并向市气象主管部门提出启动Ⅲ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处置措施。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应启动本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局。
  4.3 应急响应行动
  启动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后,县气象局应当按照相应应急程序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4.3.1 Ⅳ响应
  县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发布Ⅳ响应命令后,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县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和县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县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相关县(区)气象局通报。
  其他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立即做好相应的应急启动工作。
  4.3.2 Ⅲ级以上响应
  在接到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发布的Ⅲ级以上响应命令后,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县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服务工作;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县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相关县区气象局通报。
  其他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立即做好相应的应急启动工作。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县气象局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4.4.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3 气象灾害可能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和有关国家进行通报。
  4.5 信息发布
  4.5.1 县气象局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灾害天气气候预测预报、警报信息。
  4.5.2 县气象局会同县政府新闻办,按照《祁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
  4.6 应急结束
  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以及上级气象主管部门的应急结束指令,决定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结束,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局报告。
  5.后期处置
  5.1 总结分析
  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气象灾害的调查分析、检测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局。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本次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报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5.2 灾害评估
  县气象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气象主管部门和县相关部门(单位)。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 以现有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讯系统。
  6.1.2 建立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6.1.3 县气象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保障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参与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保障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县气象局通报。
  6.1.4 有关部门(单位)应该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机制。
  6.2 技术保障
  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3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县气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大对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7.1.2 县气象应急指挥部要对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和救援人员进行岗前和常规培训。
  7.1.3 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演练。
  7.2 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法律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办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预案管理和更新
  县气象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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