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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
  • 2013-09-25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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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发〔2012〕12 号
QYDR—2012—00006


   为全面推进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份制改革,顺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就我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收范围:凡本县辖区内的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等所有信贷客户在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分支机构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清收时间:从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止。
三、清收措施
(一)自觉还款。本通告发布后15日内,各相关债务人能积极组织资金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的,不加收逾期罚息;对暂时不能还清的,应主动向农村信用社说明原因,制定落实还款计划,签订还贷协议。
(二)催收还款。本通告发布后15日内,未主动偿还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本息的,由清收工作组会同信用社发出催收通知,限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司法清收。对经催收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的,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清收纪律
(一)党政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金融系统工作人员的欠款在规定期限内要全部归还,对拖欠贷款拒不偿还的,及时录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二)农村信用社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还清农村信用社欠款的本社员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漏报、瞒报、不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变相改变贷款事实以及在清收内部员工拖欠贷款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一律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还款的人员,依法清收。
(四)对阻挠清收工作组或司法部门依法清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祁阳县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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