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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物价局 祁阳县卫生局关于公布实施祁阳县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 2013-09-23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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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价管〔2012〕9号

QYDR-2012-28029

各县级公立医院:
  为破除“以药养医”机制,鼓励医疗技术进步,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12〕104号)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价医〔2012〕138号)要求,依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医药价格联动”的原则,制定我县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调整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并报经省物价局批复(湘价函〔2012〕242号),现将我县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公布如下:
  一、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1、诊查费:将挂号费、诊查费和药事服务成本进行合并,分设门诊诊查费和住院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确定为8元/次,住院诊查费确定为12元/日。
  2、护理费:在充分考虑护理成本及优质护理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分等级适当调整。其中等级护理由2-13元/床日调整为4-18元/床日。
  3、床位费:按房间床位数作适当调整,其中普通病房双人间、三人间、四人及以上间床位费由原来的10-18元/日调整为20-30元/日;监护病房床位费由50元调整为60元/日,急诊观察床位费由8元调整为10元/日。
  4、治疗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调20%。
  5、手术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20%。
  6、中医诊疗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调50%。
  7、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将CT和核磁共振检查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下调15%。
  上述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有关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和备注等仍以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原规定为准。本次1、2、3、7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所涉项目和价格具体详见附表一、二、三、四,4、5、6项调整的项目编码详见附表五。
  三、以上医药价格政策自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执行。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仍按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现行规定执行。
  四、各县级公立医疗服务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法规,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实行优质护理。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搞好价费公示,缓和医患矛盾,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略)

祁阳县物价局 祁阳县卫生局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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