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政办函〔2012〕36号
QYDR—2012—01007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2〕2号)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提标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2〕2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从2012年1月1日起,提高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分散供养的对象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0元;在乡镇敬老院和村级五保之家集中供养的对象,按城市低保标准发放供养金。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12年5月1日起,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由2011年的1100元/年提高到1500元/年。提标后,通过动态管理,重点提高因重病重残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的保障水平,使全县保障水平总体达到省里的要求。
三、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12年5月1日起,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由230元/月提高到280元/月。提标后,“三无人员”按新标准全额发放,并继续上浮30%;重点提高重病重残对象的保障水平;其他低保对象的具体补差标准,应通过动态管理,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困难程度,逐户重新予以核定。新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应根据新调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困难程度严格核算家庭收入,从严审批。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