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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浯溪碑林景区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 2013-09-05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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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价函〔2012〕2号

QYDR-2012-28003

祁阳县浯溪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你处《关于重新申请浯溪碑林景区停车场车辆管理费收费项目的请示》收悉。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0﹞16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处各类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各类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15座以上大型客车、货车10元/台.次,小车、微型车5元/台.次,摩托车2元/台.次。
    二、上述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你处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及价格,自觉接受广大游客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三、本批复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壹年。


祁阳县物价局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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