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价函〔2012〕2号
QYDR-2012-28003
祁阳县浯溪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你处《关于重新申请浯溪碑林景区停车场车辆管理费收费项目的请示》收悉。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0﹞16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处各类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各类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15座以上大型客车、货车10元/台.次,小车、微型车5元/台.次,摩托车2元/台.次。
二、上述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你处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及价格,自觉接受广大游客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三、本批复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壹年。
祁阳县物价局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