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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规范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 2013-09-05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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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发〔2012〕22号
QYDR—2012—01010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各单位:
  《祁阳县规范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审批程序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祁阳县规范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审批程序规定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审批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一、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审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从严审批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是本县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审批机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是办理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审核、报批、管理等工作。
  二、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三、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同时报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审核备案。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未明确规定,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申请,执收单位出具意见,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初审后,按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单个项目金额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审批;单个项目金额在200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对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的,由县财政局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经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初审,符合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建设项目,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公示七日后无异议的,方可办理减征、免征、缓征审批手续。
  七、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3〕46号)和《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8〕53号)文件规定,对实际使用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要求,且按规定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按程序审核报批后,按规定进行退付。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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