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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交通局《祁阳县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和《祁阳县学生渡运交接制度》的通知
  • 2013-09-05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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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发〔20127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县交通局制订的《祁阳县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和《祁阳县学生渡运交接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O一二年四月五日

阳县学生渡运交接制度

(县交通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学生渡运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乘船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渡运必须实行“定船舶、定船员、定乘员、定航线、定时间、定价格”的乘船制度。

第三条 学校在放学(上学)或节假日活动时安排教师负责护送学生乘船,村(居)委会在上学时安排村干部负责护送学生乘船。

第四条 护送的教师或者村干部按《学生渡运交接登记表》所载内容进行登记,向船员(或渡工)办理签字交接手续,并协助船员(或渡工)维护上船(或下船)秩序,督促学生穿好救生衣,严格按船舶核定的乘客定额装载,禁止超载和非载客处所(如顶棚)坐人。

第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要把水上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育范畴,经常对学生进行乘船安全宣传教育,并在每学期专门安排一定课时邀请安监部门和海事机构工作人员讲授水上交通

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通过举办安全知识讲座、设置安全宣传栏、发放安全宣传资料和开展现场演练等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学生渡运交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未严格落实学生渡运交接制度的镇乡办场,由县交通运输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报请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七条 镇乡办场应当制定学生渡运交接工作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对工作认真、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学生渡运交接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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