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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2013-09-23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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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发〔2013〕8号

QYDR—2013—00007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6日

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部署,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力争把我县建设成为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重要节点,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十项措施》(永政发〔201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凡在我县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或事关全县长远发展的其他重大项目,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用地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投资)、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以上且投产三年内年均纳税3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先按工业用地摘牌价缴纳土地出让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开工建设后,投资业主只需承担5万元/亩,差额部分由县财政按建设进度奖励给企业,支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严禁违法将工业用地转变为综合用地或商业用地。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闲置土地的,依法处罚;符合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鼓励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建二层由县财政每平方米补贴40元,建三层以上由县财政每平方米补贴60元。
  三、财税支持。从2013年起连续3年,设立承接产业转移引导基金,县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以上资金,用于奖励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公共服务平台、配套能力和重大项目建设等;年均纳税3万元/亩以上(含抵扣)的新增企业投产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剔除税收成本,下同),县财政奖励50%;新增企业县级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依法减免;对新引进投资8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县财政连续3年全额奖励给企业。
  四、用工支持。根据企业的用工需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祁阳经济开发区和县商务局协助企业招工,并按计划免费为企业员工提供岗前培训,依政策给予培训补贴,县政府将企业用工和员工培训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五、社会保障。新增企业办理劳动用工养老、失业保险,企业按规定申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单位从优从快办理。
  六、政务服务。新建项目由县商务局和祁阳经济开发区会同有关部门全程代办一切手续,属县级审批的,代报代批,即报即批;需上报的,及时上报;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重点项目,纳入全县重点项目管理范畴,确定一名县级领导,组建一套专门班子,实行全程跟踪服务;有关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企业检查,更不准重复、交叉检查,实行首违整改制。
  七、金融支持。对县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来祁阳设立的分支机构,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给予房屋租赁补贴50万元。创新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林权、矿权、仓单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融资以及供应链融资等多种抵押担保形式,支持建立贷款付息长效机制,优先支持祁阳经济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企业的筹融资。积极为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担保、再担保及借贷服务,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成功上市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给予适当奖励。
  八、商检支持。推动设立商检工作站,建立检企合作机制,全面推行驻厂检验检疫,加快建立 “属地报检、属地验放、口岸通行”和“一条龙”的通关模式。
  九、对新投资的重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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