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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2013-09-05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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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发〔2012〕3号

QYDR—2012—01001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相关单位:
  《祁阳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祁阳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和可及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75号)和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湘卫办发〔201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巩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在全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使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提高群众健康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从制度上实现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二)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减轻群众药费负担。
  (三)规范用药行为,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
  (四)建立科学的政府补偿制度,转变“以药养医”运行机制,明确卫生室服务职能,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能力。
  三、实施时间及范围
  2012年3月10日起,全县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四、主要内容
  (一)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
  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不得再使用除此之外的其他药物。
  原采购的其他药品盘点造册,村卫生室提出使用计划,报乡镇卫生院汇总,由县卫生局按规定确定继续使用期限。
  (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村卫生室配备和使用的所有药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按集中采购价格销售,库存的其他药品如系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也必须按集中采购价格销售。
  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不配备国家规定的如麻醉药品与精神类特殊药品。
  (三)药品配送管理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所需药品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由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村卫生室的药品供应,严禁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村卫生室根据实际需求,预定并报告需求计划,定期到所在地乡镇卫生院领取所需药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及时建立并核对相应明细账目。村卫生室按药品管理的规定,负责药品的质量管理,承担管理不当造成的相应责任。
  (四)药品费用结算管理
  村卫生室领取的药品货款及时到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结算,具体由乡镇卫生院根据实际情况与村卫生室约定,药物货款与经费分开管理,不得以村卫生室工作补助经费充抵基本药物采购货款。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收费政策,一般诊疗费、中药差价等由村卫生室使用,其收入情况由村卫生室建立统计账目,每月上报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汇总,由乡镇卫生院汇总后报县卫生局备案。
  (五)统一医疗文书的使用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村卫生室使用统一的处方、门诊日志、门诊病历、传染病报告单、发票、台账等医疗文书和资料。
  (六)经费保障与考核机制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通过三种途径进行补偿:一是对村卫生室按规定要求完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原则上按照政府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服务经费标准的20%-30%安排补助经费,并按照预拨和绩效考核后结算相结合的办法及时拨付。二是对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补偿。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统一核定为每门诊人次5元(注射、换药、理疗、推拿等按规定疗程只收取一次),参合农民患者自负1元,其余4元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三是各级财政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专项补助。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由乡镇卫生院考核管理村卫生室,根据考核结果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进行经费补偿。
  (七)报销政策
  落实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报销政策,将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出范围,支付比例按新农合方案执行。各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与门诊统筹的费用每季度报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汇总,并及时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待条件成熟时,实行即时报结。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2月10日前)。充分做好村卫生室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各镇乡办场成立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领导组织,及时召开动员会,明确工作要求,积极利用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向村民宣传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优惠政策。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张贴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公告,并对基本药物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
  (二)启动准备阶段(2012年2月11日—3月9日)。各乡镇卫生院指导、督促辖区内村卫生室对现有库存药品进行全面盘点、清查,登记造册,包括对药品品名、规格、批号、数量、购进及销售价格情况等进行盘点核实,存盘结果报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期间禁止村卫生室自行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
  (三)启动实施阶段(2012年3月10日起)。所有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积极参加基本药物制度监测工作,强化监测和信息公开,按时上报监测数据,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任务重,时间紧,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和具体措施,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尤其是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卫生院要认真做好组织动员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保障,落实经费。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照省有关村卫生室补助政策的要求,结合实际,落实财政投入,完善村卫生室建设、经费补助政策,为村卫生室的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强督导,齐抓共管。县卫生局要认真落实业务培训,加强督查指导,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相关配套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村支两委要加强村卫生室的事务管理。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动态跟踪制度实施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各环节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合理机制,确保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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