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政发〔2012〕27号
QYDR—2012—00021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实现富民强县战略目标,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县政府对2012年12月15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阳县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祁政发〔2001〕2号)等12件规范性文件废止(见附件1)。
二、《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化肥农药经营管理的通知》(祁政发〔2001〕3号)等23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祁政发〔2008〕6号)等12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祁政办发〔2001〕28号)等1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见附件4)。
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即日起不再执行。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连续计算有效期。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该文件对有效期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政府、县政府办2012年12月15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或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施行的,应重新起草规范性文件,依照制定程序办理。
全县各起草单位和实施单位要认真对照本决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有关后续工作,确保令行禁止,确保依法行政,为全县管理各方面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提供可靠依据。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略)
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祁阳县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