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委组织部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健全公务员奖励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及时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公务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
《办法》对公务员及时奖励的对象范围、基本原则、奖励条件、审批权限、办理程序、结果运用、待遇兑现、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共十九条。
《办法》明确,对政治素质过硬,在处理突发事件、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及时奖励。及时奖励分五个种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其中,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等称号。
《办法》指出,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或者市州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州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或者省级机关批准;记一等功、授予称号,由省委和省政府批准;市州级以上机关可以按照奖励权限,对本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开展及时奖励。
《办法》规定,对获得及时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及时奖励的公务员颁发奖章、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对获得及时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及时奖励的公务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时予以倾斜。在晋升职务职级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及时奖励的公务员集体,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提高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对获得记二等功以上及时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所属工作人员,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机关组织开展休假疗养、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等活动。对获得湖南省“人 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办法》强调,公务员及时奖励应当严格标准,控制数量,应当注重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对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对在公务员及时奖励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