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永州讯(通讯员 蒋翔)为深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守底行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打非治违”震慑作用。现从祁阳市应急管理局从二季度办理的安全监管执法案例中选取1起案例予以公布,旨在以案为鉴、以案为戒,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必追责”,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筑牢安全底线。
案例
祁阳县某陶粒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接群众举报于某某、王某某等人在祁阳县某陶粒厂装车车间通过移动装卸输送机装陶粒上车(于某某、王某某2人在车上4.1米以上,其他人员在车下),接近装满时,该车司机肖某某叫正在排队的待买货司机卢某擅自抬雨布至正在作业的移动装卸输送机,因作业现场缺乏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措施等原因,雨布上升至车上时将于某某当场撞倒至地下,导致于某某重伤住院治疗,进一步查实:祁阳县某陶粒厂特种作业人员于某某、王某某等2人均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情况】
祁阳县某陶粒厂正在从事高空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于某某、王某某等人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祁阳县某陶粒厂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现象比较普遍,大部分企业主未意识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重要性,此案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意识极差,最终造成了安全生产事故,所幸没有人员死亡。本案的查处,说明特种作业与一般作业有所区别,必须要持证上岗,否则就容易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同时给应急部门查处此类安全生产未遂事故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