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现将我市抽检发现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日,本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南华泰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香妃柑进行了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6431181613532657),2026年7月2日,执法人员收到检测报告(NO:FS2606008200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6年7月2日,执法人员向湖南华泰商业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检测报告,2026年7月6日,湖南华泰商业有限公司前来接受了询问调查,并提供了进购票据、检验检测报告、进购方营业执照等资料。得知上述抽检不合格香妃柑进购云南省滇中新区小哨街道办事处小哨社区居委会昆明海广兴水果市场档口区的“昆明归瀚果品有限公司”,2026年7月29日,本局依法将违法线索移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湖南华泰商业有限公司属于初次违法,通过合法渠道进购,且进购的香妃柑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履行了主体责任,证明其无主观故意进购不合格农副产品,且本局未收到食品安全事故,食源性疾病相关投诉,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附件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和《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四、严格执法程序。立案前,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不予立案情形的,办案机关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阐明具体理由,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立案后,发现符合本清单适用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阐明具体理由,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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