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6年4月15日,根据本年度食品监督抽检计划,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抽样单位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祁阳市缤果联萌工业园店的金标桂圆(龙眼)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样品名称:金标桂圆(龙眼),抽样数量:2.624kg,备样数量:1.266kg,抽样日期:2026年4月15日,抽样单编号为:XBJ26431181613531401ZX。
2026年5月13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NO:FS26040600020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金标桂圆(龙眼)检验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祁阳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2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编号:NO:FS26040600020的《检验报告》。经祁阳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经营者采购、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食用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金标桂圆(龙眼)检验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且当事人经营场所在2024年10月11日、2025年3月10日,本局年度抽检计划中两次抽检不合格,当事人行为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违法行为类型“1:经营不符合食用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5.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的情形,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案涉不合格金标桂圆(龙眼)已无库存,不作没收处理。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4.64元;
2、处罚款6000元;
3、以上罚没款合计6114.64元。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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