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9日,根据2026年湖南永州祁阳年度县级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有关要求,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检测机构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产品名称:龙椒(辣椒)。2026年3月31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FS2603042600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8日从永州市冷水滩区永香蔬菜店处购进龙椒(辣椒)20公斤,当事人建立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向供货商索取了该批次龙椒(辣椒)的快速检测报告、进购单据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
2026年4月7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鉴于当事人已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案涉龙椒(辣椒)时,已查验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索票索证齐全,对案涉龙椒(辣椒)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一事,不知情、无主观故意、无过失、无过错;能够如实、完整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供货方信息及交易凭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溯源调查,且在得知其销售的龙椒(辣椒)经抽检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强化法律法规学习,深入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升守法经营意识;
2.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商品进销存管理及查验制度,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3.坚守诚信经营底线,持续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6月04日




网站首页
走进祁阳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湘公网安备:43112102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