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日,根据本年度食品监督抽检计划,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同抽样单位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超市经营的原味炒瓜子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为:XBJ26431181569500010ZX。
2026年3月2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NO:FJ260271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原味炒瓜子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2026年2月2日,本局根据本年度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的原味炒瓜子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检数量:3.45kg,抽检单价19.8元/kg,抽检金额共计68.31元。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场所涉案原味炒瓜子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6年1月18日从供货商邵阳市双清区白马村左记炒货加工坊处采购原味炒瓜子,数量:25kg,购进价:16元/kg,共计400元。当事人在购进原味炒瓜子时向邵阳市双清区白马村左记炒货加工坊查验了供货方资质,同时并留存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购单据及检验检测报告,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对当事人询问,剩余案涉批次的原味炒瓜子,已于2026年2月2日止销售完,零售价格为19.8/kg元。除损耗共计销售了23.93kg。至案发日止,截至目前,未有消费者到店反映在其店内购买该批次原味炒瓜子食用后,有食源性疾病及其他不良后果,本局也未接到关于相关情况投诉及反馈。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的原味炒瓜子货值金额合计为400元,违法所得金额合计为473.8元。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原味炒瓜子经监督抽检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1、当事人在采购原味炒瓜子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同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购单据以及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2、当事人认为进货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3、当事人所销售的食品截至目前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问题;4、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5、事发后当事人能够立即采取措施,向社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同时面对抽检不合格问题当事人开展自查自纠,制定整改措施。基于当事人上述情况。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举一反三,对经营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风险;
3.制定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的制度规定,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督促检查。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2日




网站首页
走进祁阳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湘公网安备:43112102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