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祁阳市惠当家生鲜便利店销售的“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产品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No:FJ2518306。
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祁阳市惠当家生鲜便利店直接送达了“姜”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姜”已全部销售完毕,经营现场无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当事人不能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供货者的信息证明和进货凭证。
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应当保存相关进货记录和凭证不得少于6个月,当事人不能提供案涉姜供货商进货凭证和信息证明。根据《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处罚款1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70元。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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